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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資訊設備及網絡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19 |
版數: | 10772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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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聖若瑟修院聖物寶庫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19 |
版數: | 1077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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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潔清潔服務公司”簽訂為盧家大屋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19 |
版數: | 1077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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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行政用機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1.19 |
版數: | 10773-10774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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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技電子*”簽訂“非行政用機資訊設備用戶支援服務”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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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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