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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94/M號訓令

第149/94/M號訓令

六月二十七日

鑑於已具備條件為位於鏡湖馬路之多層停車場訂定根據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規定之使用及經營之特定規則;

根據澳門地區與澳門泊車管理公司(CPM - Companhia de Parques de Macau, SARL)訂立之確保公眾停車場之設立及經營服務之權利之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核准位於鏡湖馬路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而該規章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

威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效力,位於西北至俾利喇街東北至區華利街,東南至賈伯樂提督街,西至鏡湖馬路之街區內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威之多層停車場(Auto-Silo da Estrada do Repouso)係一個由大廈第三、第二及第一層地庫,地下、夾層樓面、一字樓以及部分二字樓地面所組成之公眾停車場。

二、威多層停車場共設有向公眾開放之車位502個,而入口設於俾利喇街之停車場第三層地庫及出口設於賈伯樂提督街之停車場地下。

三、位於二字樓另一部分地面,共83個車位之大廈私人專用停車場亦使用前款所指之出入口。

四、除取得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明確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威多層停車場:

a)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9座位之車輛;
b)總重量超過3.5公噸之車輛;
c)雙輪車輛;
d)載有可對任何使用者或對在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之安全造成影響,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之車輛。

五、任何有意使用威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在設於入口處之自動機械裝置處取得普通入場票。

六、放大廈地下之收費處繳付泊車時間之相應費用後,駕駛員應於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威多層停車場之收費辦法如下:

a)普通票;
b)非專用車位月票;
c)專用車位月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威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車位之50%及20%,且至少有30%之車位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威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a)普通票  
 每小時或不滿一小時 澳門幣2元
b)非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550元
c)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10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得由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及經聽取被特許人意見後,以批示修正。

第三條

威多層停車場服務人員之認別及制服)

威多層停車場服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專有制服及使用有關認別卡,認別卡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

第四條

(準用)

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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