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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經營屬“一般保險項目”之“疾病”保險;
考慮到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所持理由係不存在妨礙接納該請求之技術原因或有關市場正常運作之原因;
經濟事務政務司行使八月十四日第135/89/M號訓令第一條所授予之權限,並根據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命令:
許可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按照保單上之一般條件經營屬“一般保險項目”之“疾病”保險,而該保單將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根據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核准。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經濟事務政務司 薛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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