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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通過分析本地化計劃,發現澳門各公共部門在短期及中期均普遍需要聘任行政人員。
所以,適宜透過特別開考聘任備用人員,以確保將來澳門公共行政有足夠的行政文員。
因此,須按照本訓令就有關考試及甄選培訓課程大綱作出規定。
基此;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通過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獨一條:核准載於本訓令的組成部分,即附件I及II上的聘任備用三等文員的考試及甄選培訓課程大綱。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除可能需接受《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條二款所載方式之甄選外,投考三等文員甄選培訓課程之人士尚須接受以下測試:
一、默書(因應投考人在葡文或中文學校取得學歷而分為葡文或中文),約為二百五十字。
二、按照上指條件進行打字或文書處理,限時十五分鐘。
三、口頭回答三個一般有關文化的問題;凡來自中文教育制度的投考人以葡文作答,來自葡文教育的,則以中文作答。
1. 公共行政
2. 行政組織
a)直接和間接行政當局及市政行政當局
b)本地區行政組織
1. 概念
2. 職位、職務、編制、職程、職級
3. 職程制度
4. 領導及主管之職務
5.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6. 年假、缺勤及無薪假和特別假
1. 公共財政概念
2. 公共收入及支出
3. 公共會計
4. 預算
1. 存貨管理
2. 財產
1. 一般概念
2. 檔案系統
3. 行政或常用檔案
4. 最新檔案技術之應用
1. 人際關係及溝通機制之一般概念
2. 模擬實習
1. 職務葡文(a)
2. 職務中文(b)
(a)適用於來自中文教育之投考人。
(b)適用於來自葡文教育之投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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