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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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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96/M號訓令

第155/96/M號訓令

六月十七日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在訂定本地區高等教育總架構規範的同時,制定了頒授碩士學位所應遵守的規則。而二月二十八 日第15/94/M號法令已對該等規則作出規章性的規定。

這樣,按上述規章性法規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了教育學系碩士課程之學習計劃,其目的是培訓有關學術領域的 專業人材。

基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如下:

第一條 —— 核准教育學系碩士課程的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訓令之附件內,而該附件係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 該課程的事業領域包括:教育行政領域及教育心理學領域。

第三條 —— 該課程有關學科之修讀期為二個學期。

第四條 —— 按二月二十八日第15/94/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該課程還包括原創論文的答辯。

第五條 —— 論文的呈交及答辯應在完成授課部分後最多六個 月內或在有關規章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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