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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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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156/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5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5

刊登日期:

2005.12.21

版數:

952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15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公司”簽訂為歷史檔案館、演藝學院、藝文館、中央圖書館及澳門博物館提供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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