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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之離岸金融機構於二零零零年須繳納白文每半年一次之運作費為澳門幣叁萬圓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件所載之最低金額。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4/2000 |
刊登日期: | 2000.8.21 |
版數: | 107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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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賽狗賽果為依據經營互相博彩和彩票的被特許人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建議引入“位置Q”這一個新的互相博彩項目。
經聽取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贊同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政府公報》的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公證書中有關澳門地區與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簽訂的特許專營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批准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引入“位置Q”這一個新的互相博彩項目。
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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