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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799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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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耀記行(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內港30號碼頭對開及以北淺灘疏濬工程」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7/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7992-799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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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科技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CT)秘書處秘書長韋海揚學士:
(一) 根據現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二)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批准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
(四)批准作出登錄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預算第01-10章第04-01-05-00-01號項目中,關於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10,000.00(澳門幣壹萬元)為限;
(五)批准金額不超過$2,50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的交際費;
(六) 簽署屬科技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的文書。
二、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
三、對行使此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8/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7993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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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新建築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蘇利安圓形地行車天橋建造”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59/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799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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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羅定邦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Tak Fat Kin Ip, Limitada簽訂「路氹城VR2大馬路、VU3.3大馬路〔東段〕和VU6.2大馬路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60/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7994-799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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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其上建有鄉村馬路908號樓宇,總面積為160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修正為164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Acconci Arnaldo 與其妻Cheung Nga Yin Lucia。
鑒於:
一、Acconci Arnaldo 與其妻 Cheung Nga Yin Lucia,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908號,面積16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61頁第22453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76303G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在該土地上建有兩層高獨立式別墅的建築物所有權。
二、根據由公佈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55/SATOP/92號批示規範的修改批給合同的規定,上述土地屬於批予Sociedade de Construções 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 興建一列包括四十二幢別墅在內的綜合式住宅的一部分。
三、由於承批人擬對建於該土地上的別墅進行擴建,加建三層地庫,故將有關工程計劃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根據該局局長二零零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該份計劃被視為可予批准。
四、因此,透過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呈交予行政長官的申請書,承批人請求批准根據已遞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擴建計劃,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更改該土地的利用,以及修改批給合同中有關該幅土地的部分。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因更改利用的應得回報及制定修改批給合同的擬本,承批人透過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一日的聲明書,同意該合同擬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九月九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上述土地的面積為164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發出的第6181/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修改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其透過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八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合同第八條款訂定的因本次修改批給而應付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出的第117/2005號憑單,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90917),其副本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九條款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由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發出,其條款獲批給實體接納的第436/2005號銀行擔保繳交。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擴建工程修改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其上建有鄉村馬路908號樓宇,登記面積為160(壹佰陸拾)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更正為164(壹佰陸拾肆)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發出的第6181/2004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53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76303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是次修改,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簽訂原合同的公證書當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保留其上建有的獨立式別墅。由於是次修改,該別墅將按照經核准的擴建工程修改計劃和有權限部門訂定的景觀和都市規劃條件,擴建成5(伍)層高,其中3(叁)層為地庫,總建築面積為351(叁佰伍拾壹)平方米的樓宇。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的租金為$5,265.00元(澳門幣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整),相當於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為$15.00元。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擴建工程的總施工期為12(拾貳)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當日起計。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執行地段內穩固斜坡所需的工程;
2)整理建築物周圍的景觀。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元(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由於是次修改,當乙方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過全數繳付金額為$404,293.00元(澳門幣肆拾萬零肆仟貳佰玖拾叁元整)的合同溢價金。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把保證金調整為$5,265.00元(澳門幣伍仟貳佰陸拾伍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50,000.00元(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的更改利用工程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二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佈,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800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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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簽訂「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800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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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跨境工業區之A地段工業大廈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3/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8000-800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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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傳送服務」合同第三附錄。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4/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1.16 |
版數: | 800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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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港務局2006年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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