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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就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之「澳門科技大學之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42,774,860.20(澳門幣壹億肆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貳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1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68,000,000.00 |
2007年 | $ 61,001,706.70 |
2009年 | $ 13,773,153.5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7、次項目7.020.209.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4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4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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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2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16,680,000.00(澳門幣貳億壹仟陸佰陸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2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60,883,085.00 |
2007年 | $ 10,472,286.80 |
2008年 | $ 115,053,132.30 |
2009年 | $ 30,271,495.9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1.013.191.02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4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47-74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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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利源新基建聯合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新建青洲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9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8,072,458.50(澳門幣陸仟捌佰零柒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29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20,421,737.00 |
2008年 | $ 9,916,782.10 |
2009年 | $ 37,733,939.4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1、次項目2.020.115.02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4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48-74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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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Civil On Nong Limitada執行之「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總部建造承包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2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46,851,887.20(澳門幣肆仟陸佰捌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貳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2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15,775,346.80 |
2007年 | $ 9,301,130.20 |
2008年 | $ 16,249,631.70 |
2009年 | $ 5,525,778.5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1、次項目8.033.003.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4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4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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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聖瑪嘉烈達弱智中心建造承包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2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62,519,312.00(澳門幣陸仟貳佰伍拾壹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2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 24,994,052.60 |
2007年 | $ 30,027,384.50 |
2009年 | $ 7,497,874.9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5.020.107.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49-75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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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中鐵(澳門)有限公司執行之「路氹城蓮花路地下重型車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85,186,797.00(澳門幣壹億捌仟伍佰壹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79,999,999.20 |
2006年 | $ 57,377,539.00 |
2007年 | $ 42,150,984.40 |
2009年 | $ 5,658,274.4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3、次項目8.090.183.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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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執行之「回歸公園停車場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2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70,699,780.00(澳門幣柒仟零陸拾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2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36,444,519.40 |
2006年 | $ 13,196,393.60 |
2007年 | $ 16,677,282.20 |
2009年 | $ 4,381,584.8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4、次項目8.090.184.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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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AE TEC - MO(澳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氹仔松樹尾停車場圖則」編製服務的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2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039,123.30(澳門幣貳佰零叁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叁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12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 1,019,561.60 |
2006年 | $ 815,649.30 |
2009年 | $ 203,912.4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6、次項目8.090.187.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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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進行,尤其是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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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房屋局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807,766.05(澳門幣伍佰捌拾萬柒仟柒佰陸拾陸元零伍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5,807,766.05 | |
總收入 | 5,807,766.05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6-01-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807,766.05 |
總開支 | 5,807,766.05 |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八日於房屋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鄭國明——委員:李潔如,鄭世安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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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96,125.04(澳門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零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96,125.04 | |
總收入 | 296,125.04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96,125.04 |
總開支 | 296,125.04 |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李盤志——第二秘書:一等消防區長 黃偉源—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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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 $513,232.30(澳門幣伍拾壹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叁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513,232.30 | |
總收入 | 513,232.3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5-02-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13,232.30 |
總開支 | 513,232.30 |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少澤——副主席:張玉英——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委員(財政局代表):羅鵲萍——候補成員:Adriano Marques Ho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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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政總署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92,272.60(澳門幣貳佰肆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陸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492,272.60 | |
總收入 | 2,492,272.6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1-01-3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492,272.60 |
總開支 | 2,492,272.60 |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張素梅——委員:關施敏,伍秉賢,羅永德,馬錦強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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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之「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設計連建造工程」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68,680,000.00(澳門幣壹億陸仟捌佰陸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0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 33,736,000.00 |
2008年 | $ 43,149,520.40 |
2009年 | $ 91,794,479.6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2、次項目1.023.036.01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6-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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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澳門大學科研中心暨教務及行政大樓(A3+B1)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澳門大學科研中心暨教務及行政大樓(A3+B1)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059,320.00(澳門幣貳佰零伍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115,465.00 |
2010年 | $ 943,855.00 |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6、次項目 3.021.144.04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6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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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判給電腦時代公司供應之「財政、人事及出勤整合系統」費用之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支付負擔的年度,整體費用仍為$585,651.00(澳門幣伍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定的支付負擔修改如下:
2009年 | $ 585,651.00 |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1、次項目2.020.128.03的撥款支付。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7-75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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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新中國新聞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專供資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中國新聞有限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專供資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92,525.60(澳門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陸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812,306.60 |
2010年 | $ 580,219.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8-759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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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九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48,863,460.90(澳門幣貳億肆仟捌佰捌拾陸萬叁仟肆佰陸拾元玖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單位 :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248,863,460.90 | |
總收入 | 248,863,460.9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8-08-0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248,863,460.90 |
總開支 | 248,863,460.90 |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蕭愛珊,高樂士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0/2009 |
刊登日期: | 2009.5.18 |
版數: | 759-76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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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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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站「Macauhub」及網站資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站「Macauhub」及網站資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994,000.00(澳門幣貳佰玖拾玖萬肆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 1,996,000.00 |
2010年 | $ 998,000.00 |
二、二零零九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各項特別工作——其他」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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