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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第16/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九日通過的第1356(2001)號、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的第1425(2002)號、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通過的第1725(2006)號、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日通過的第1744(2007)號及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通過的第1772(2007)號有關索馬里局勢的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等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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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第1356(2001)號決議

2001年6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433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和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號決議,

表示渴望看到索馬里恢復和平與安全,

認識到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各人道主義組織正在努力向索馬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所有國家有義務遵守第733(1992)號決議規定的措施,並促請每個國家採取必要步驟,確保充分實施和執行軍火禁運;

2.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人道和發展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運入索馬里供其個人使用的保護性服裝,包括防彈茄克和軍用頭盔;

3. 又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經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專供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設備;

4. 委員會審議關於上文第3段規定的免除管制的申請,並作出決定;

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1425(2002)號決議

2002年7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458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以前關於索馬里局勢、特別是關於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武器和軍事裝備禁運(下稱“軍火禁運”)的各項決議,2002年5月3日第1407(2002)號決議和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2/8),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武器和彈藥繼續源源不斷地從索馬里境外流入或流經索馬里,違反了軍火禁運,這正嚴重破壞索馬里的和平與安全和爭取民族和解的政治努力,

重申呼籲各國和其他行動者嚴格遵守軍火禁運,堅決要求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不干涉索馬里內政。這種干涉只會進一步破壞索馬里穩定,助長恐懼氣氛,對人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會有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強調政府間發展管理局(發展局)、特別是前線國家(吉布提、埃塞俄比亞和肯尼亞)在促成索馬里持久和平方面的作用,表示支持計劃在內羅畢召開的索馬里民族和解會議,並期望作為緊急事項推進這一會議,而且各前線國家以務實和注重效果的方式參與,

歡迎秘書長2002年6月27日的報告(S/2002/709)和秘書長任命的專家小組的報告(S/2002/722),其中詳細說明專家團需要哪些資源和專門知識,以便根據第1407(2002)號決議就違禁行為和改進軍火禁運的執行產生獨立情報,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對索馬里的軍火禁運禁止為一切採購和運送武器和軍事裝備的活動提供資金;

2. 決定軍火禁運禁止直接間接向索馬里提供技術諮詢、財政和其它援助以及與軍事活動有關的訓練;

3.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與1992年4月24日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協商,在內羅畢設立一個由3名成員組成、為期6個月的專家團,以便就違禁行為編製獨立情報,作為實行和加強軍火禁運的一個步驟,其任務如下:

——調查違反禁運的行為,涵蓋通往索馬里的海、陸、空進路,特別是追查有可能透露與違禁行為有關情報的任何來源,包括有關的國家、政府間組織和國際執法合作機構、非政府組織、金融機構和中介單位、其他經紀機構、民航公司和民航當局、過渡時期全國政府的成員、地方當局、政治領導人和傳統領袖、民間社會和企業界;
——詳細列明相關專門知識領域內有關違禁行為以及實行和加強軍火禁運各方面的情報;
——在可能時,酌情在索馬里、索馬里的鄰國和其他國家進行實地研究;
——通過審查國家海關和邊境管制制度等方式,評估該區域各國充分執行軍火禁運的能力;
——就可以採取哪些實際步驟進一步實行和加強軍火禁運提出建議;

4. 還請秘書長根據依照第1407(2002)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小組所提報告中概述的所需資源及行政和財務安排,確保專家團具有並能夠獲得軍備及其籌資、民航、海運和區域事務,其中包括對索馬里的特別了解等領域的足夠專門知識;

5. 專家團在依照其任務規定開展工作時,充分考慮到依照第1407(2002)號決議任命的專家小組所提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包括關於加強軍火禁運方面的合作安排、方法與問題的建議;

6. 所有國家以及索馬里過渡時期全國政府和地方當局在專家團根據本決議追查情報時給予充分合作,包括應專家團的要求,便利其訪問有關地點和行動者,允許其充分接觸政府官員和記錄;

7. 再次籲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各國,向委員會提供與違反軍火禁運有關的所有現有情報;

8. 促請專家團所接觸的所有其他個人和實體給予充分合作,提供有關情報和便利其調查,這包括政治領導人和傳統領袖、民間社會和企業界的成員、金融機構和中介單位、其他經紀機構、民航公司和民航當局、非政府組織、政府間組織和國際執法合作機構;

9. 專家團通過委員會將上文第6和第8段所述國家、當局、個人和實體拒不合作的情況立即通報安理會;

10. 還請專家團為委員會主席定於2002年10月前往該區域的任務向他作情況介紹,並在2002年11月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作口頭簡報;

11. 專家團在其任務期限終了時,通過委員會,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最後報告,以供審議;

12. 委員會主席在收到專家團報告後兩星期內,將報告轉交安全理事會,以供審議;

13. 表示決心審查專家團的報告和任何相關的後續行動提議以及有關為加強軍火禁運而可能採取的實際步驟的建議;

14. 秘書長在其應於2002年10月31日提交的下一份報告中,提供關於下列方面的最新情況:

——為協調目前各項建設和平行動和不斷擴展這些行動而開展的活動,以及為按照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聲明在安全情況允許時部署一個全面建設和平特派團而在實地開展的籌備活動;
——為按照2002年3月28日主席聲明和第1407(2002)號決議加強索馬里全境的行政和司法能力,以促進監測和全面實行軍火禁運而提供的技術援助與合作;
——各國根據第1407(2002)號決議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確保充分、有效執行軍火禁運而採取的措施;

15. 還請秘書長邀請會員國向聯合國索馬里建設和平信託基金提供捐助,感謝任何已作出的認捐,並確保聯合國各有關機構在執行2002年3月28日主席聲明所定任務時取得適當的協調;

16. 籲請會員國為聯合國支助索馬里的各項活動,包括為《2002年機構間聯合呼籲》提供捐助;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1725(2006)號決議

2006年12月6日安全理事會第557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號、2001年6月19日第1356(2001)號、2002年1月22日第1425(2002)號決議,以及各項主席聲明,尤其是2006年7月13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6/31),

重申尊重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承諾根據《過渡聯邦憲章》全面持久解決索馬里的局勢,強調必須按照《過渡聯邦憲章》的設想,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機構,推動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

重申安理會堅決要求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的會員國,不採取任何違反軍火禁運及有關措施的行動,並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來防止這類違禁行為,

強調安理會願意同索馬里境內所有承諾通過和平、包容各方的對話達成政治解決的各方,包括伊斯蘭法院聯盟,進行商討,

著重指出,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機構和推動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對於索馬里實現穩定至關重要,讚揚阿拉伯國家聯盟和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為促進和鼓勵過渡聯邦機構與伊斯蘭法院聯盟進行政治對話作出重大努力,表示全力支持這些舉措,並申明安理會願意酌情協助推動索馬里境內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

敦促過渡聯邦機構和伊斯蘭法院聯盟共同支持並繼續開展對話進程,再次承諾履行2006年6月22日《喀土穆宣言》的原則和2006年9月2日至4日喀土穆會議達成的協議,在索馬里境內形成穩定的安全局勢,

呼籲伊斯蘭法院聯盟停止進一步軍事擴張,擯棄極端主義議程,拒絕與國際恐怖主義建立聯繫,

譴責2006年11月30日在拜多阿發生的爆炸,並表示安全理事會對索馬里境內的暴力持續不斷感到關注,

歡迎伊斯蘭法院聯盟與政府間發展管理局秘書處於2006年12月2日達成的協議,鼓勵伊加特繼續與過渡聯邦機構進行討論,

呼籲索馬里境內所有各方和其他所有國家避免採取可能引發暴力和侵犯人權行為或使之持久存在、助長不必要的緊張和不信任、危及停火和政治進程、或進一步損害人道主義狀況的行動,

注意到2006年10月16日肯尼亞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普通照會,其中轉遞伊加特索馬里維持和平特派團(伊索維和團)部署計劃,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過渡聯邦憲章》和過渡聯邦機構是索馬里實現和平與穩定的唯一途徑,強調過渡聯邦機構與伊斯蘭法院聯盟需要繼續進行有效的對話,因此申明,本決議根據伊加特及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的決定作出以下各項規定,其唯一宗旨是通過推動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支援在索馬里實現和平與穩定,為所有外國軍隊撤出索馬里創造條件;

2. 敦促過渡聯邦機構和伊斯蘭法院聯盟履行已作出的承諾,根據在喀土穆達成的協議,毫不拖延地恢復和平會談,遵守對話過程中達成的協議,並表明安理會擬考慮對那些企圖阻撓或阻止和平對話進程、用武力推翻過渡聯邦機構或採取行動進一步威脅區域穩定的人,採取措施;

3. 決定授權伊加特和非洲聯盟成員國設立索馬里保護和培訓特派團,初步為期6個月,期滿後由安全理事會在伊加特通報情況後進行審查,根據伊索維和團部署計劃提出的任務和行動構想的相關內容,特派團的任務如下:

(a) 監測過渡聯邦機構和伊斯蘭法院聯盟執行對話過程中達成的協議的進展;

(b)保證所有參與對話進程的人能夠自由行動和安全通行;

(c)維持和監測拜多阿的安全;

(d) 保護過渡聯邦機構和政府的成員及它們的重要基礎設施;

(e) 培訓過渡聯邦機構安全部隊,使他們能夠保障自己的安全,並幫助重建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

4. 贊同伊加特部署計劃明確規定與索馬里接壤的國家不在索馬里境內部署部隊;

5.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僅為支助上文第3段所指部隊或供其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軍事裝備及技術訓練和援助;

6. 鼓勵會員國向伊索維和團提供財政資源;

7. 秘書長與非洲聯盟委員會和伊加特秘書處協商,在3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伊索維和團執行任務的情況,此後每60天報告一次;

8. 強調軍火禁運仍然有助於索馬里實現和平與安全,要求所有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的會員國,全面遵守禁運,重申安理會擬迫切考慮如何提高禁運的效力,包括採取定向措施,支持軍火禁運;

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1744(2007)號決議

2007年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63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733(1992)號、第1356(2001)號、第1425(2002)號和第1725(2006)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聲明,特別是2006年7月13日(S/PRST/2006/31)和2006年12月22日(S/PRST/2006/59)的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根據《過渡聯邦憲章》全面持久解決索馬里局勢的承諾,強調必須按照《過渡聯邦憲章》的設想,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機構,推動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

重申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弗朗索瓦.法爾先生,

再次感謝非洲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和政府間發展管理局為推動索馬里的和平、穩定與和解做出努力,歡迎它們繼續參與這方面的工作,

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07年1月19日發表公報,表示非洲聯盟將在索馬里部署一個特派團(非索特派團),為期六個月,主要是協助索馬里進入初步穩定階段,該特派團將逐步轉變成一個聯合國行動,為索馬里的長期穩定和衝突後恢復工作提供支助,

歡迎非洲聯盟打算建立一個索馬里特派團,強調迫切需要進行部署,

欣見埃塞俄比亞決定將其軍隊撤出索馬里,注意到埃塞俄比亞已經開始撤出其軍隊,強調指出,非索特派團的部署將幫助填補安全真空,為軍隊全部撤出和解除目前實行的緊急安全措施創造條件,

重申對索馬里過渡聯邦機構的支持,強調指出在索馬里全境維持和保障穩定和安全的重要性,並為此強調索馬里境內民兵和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譴責索馬里境內的一切暴力和極端行為,譴責最近在摩加迪沙發生的爆炸,並表示安理會對索馬里境內的暴力持續不斷感到關注,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索馬里需要按《過渡聯邦憲章》的設想,通過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建立基礎廣泛並有代表性的機構,以便鞏固國家的穩定、和平與和解,確保國際社會儘可能有效地提供援助;

2. 欣見過渡聯邦機構提出在索馬里內部推行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的倡議,尤其是阿卜杜拉希.優素福.艾哈邁德總統在非洲聯盟首腦會議上宣佈準備緊急召開由政治領袖、宗族首領、宗教領袖和民間社會代表等所有利益攸關者參加的民族和解大會,期待按這一承諾不斷推行必要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幫助做好準備,以便按《過渡聯邦憲章》的規定,舉行地方、地區和全國民主選舉,鼓勵過渡聯邦政府和其他過渡聯邦機構團結一致,共同促進這一包容各方的對話;

3. 秘書長協助過渡聯邦機構召開民族和解大會,並同非洲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和政府間發展局合作,在更大的範圍內,推動現行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六十(6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過渡聯邦機構在推行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和實現和解方面的進展,再次表示打算考慮對那些企圖阻撓或阻止和平政治進程、用武力威脅過渡聯邦機構或採取行動破壞索馬里或區域穩定的人,採取措施;

4. 決定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在索馬里建立一個特派團,為期六個月,該特派團應擁有為執行下列任務酌情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授權:

(a)支持索馬里境內的對話與和解,具體方式是協助使所有那些參加第1、2和3段所述對話進程的人自由行動,安全通行並得到保護;

(b)酌情保護過渡聯邦機構,幫助它們履行政府職能,保障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

(c)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同其他各方,協助執行國家安全穩定計劃,尤其是切實重建和培訓一支包容所有各方的索馬里安全部隊;

(d)在接獲要求時,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協助創造必要的安全條件以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e)保護其人員、設施、裝置、裝備和特派團,保障其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5. 敦促非洲聯盟成員國為上述特派團做出貢獻,以便創造條件,讓其他所有外國軍隊撤出索馬里;

6.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

(a)僅為支助上文第4段所指特派團或供其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技術訓練和援助;或

(b)各國提供的、僅用於依循上文第1、2和3段所述政治進程幫助建立安保部門機構的用品和技術援助,且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收到下文第7段所述通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並未做出反對的決定;

7. 決定,根據上文第6(b)段提供用品或技術援助的國家應提前逐一通知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8. 敦促會員國在必要時提供人員、設備和服務,以便順利部署非索特派團,鼓勵會員國為特派團提供資金;

9. 秘書長儘快派技術評估團前往非洲聯盟總部和索馬里,以便就政治和安全局勢和非盟部署後開展聯合國維和行動的可能性提出報告,並在本決議通過六十(6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就聯合國進一步參與支持索馬里的和平與安全提出建議,並就穩定和重建工作進一步提出建議;

10. 強調,武器禁運繼續對索馬里的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要求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的會員國,充分遵守武器禁運,重申打算緊急考慮如何提高武器禁運的效力,包括採取定向措施來支持武器禁運;

11. 深為關切索馬里的人道主義局勢,要求索馬里各方確保人道主義援助暢通無阻,確保索馬里境內人道主義援助人員的安全保障,歡迎鼓勵目前在索馬里開展的救濟工作;

12. 決定,考慮到非索特派團的設立,第1725(2006)號決議第3段至第7段所列措施不再適用;

1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1772(2007)號決議

2007年8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573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第733(1992)號、第1356(2001)號、第1425(2002)號、第1725(2006)號和第1744(2007)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聲明,特別是2006年7月13日(S/PRST/2006/31)、2006年12月22日(S/PRST/2006/59)、2007年4月30日(S/PRST/2007/13)和2007年6月14日(S/PRST/2007/19)的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重申根據《過渡聯邦憲章》全面持久解決索馬里局勢的承諾,強調必須按照《過渡聯邦憲章》的設想,通過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建立基礎廣泛並具有代表性的機構,

重申堅決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弗朗索瓦.法爾先生,

再次感謝國際社會,尤其是非洲聯盟,以及阿拉伯國家聯盟、政府間發展管理局和歐洲聯盟,為推動索馬里的和平、穩定與和解做出努力,歡迎它們繼續參與,

欣見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07年7月18日發表公報,表示非洲聯盟將把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的任期再延長六個月,注意到公報呼籲聯合國在索馬里部署一個維和行動,為該國的長期穩定和衝突後恢復工作提供支助,

注意到非洲聯盟委員會主席2007年8月4日寫信給秘書長(S/2007/499),請非洲聯盟委員會專家和聯合國秘書處專家儘快舉行會議,以討論還可為非索特派團提供哪些支助,

注意到秘書長2007年6月25日關於索馬里的報告(S/2007/381),尤其是報告關於在非盟總部部署10名軍事、警察和民事專家以便為非盟的特派團規劃和管理能力結構提供支助的第30段,感謝為非索特派團提供這一支助,

回顧聯合國與有關區域安排在適合採取區域行動的維護和平與安全事項上開展合作,是《聯合國憲章》規定的集體安全的一個組成部分,

注意到上文提及的秘書長報告第27段稱,國際聯絡小組表示它可進行“斡旋”,以協助在索馬里啟動真正的政治和解進程,鼓勵國際聯絡小組繼續據此採取行動,

重申對索馬里過渡聯邦機構的支持,強調指出在索馬里全境實現和保障穩定和安全的重要性,並強調索馬里境內民兵和前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譴責索馬里境內的一切暴力和極端行為,表示安理會對索馬里境內的暴力持續不斷感到關注,

強調安理會對秘書長報告第51段所述索馬里沿海海盜行為的增加感到關切注意到國際海事組織和世界糧食計劃署2007年7月10日的聯合公報,

強調非索特派團及其烏干達特遣隊正對索馬里的永久和平與穩定做出貢獻,譴責對它們的敵對態度,敦促索馬里和該區域所有各方支持非索特派團並與之合作,

強調全面部署非索特派團將有助於避免出現安全真空,幫助創造條件,讓其他外國部隊全部撤出索馬里,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強調,索馬里需要按《過渡聯邦憲章》的設想,通過一個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建立基礎廣泛並有代表性的機構,以便在全國鞏固穩定、和平與和解,讓國際社會儘可能有效地提供援助;

2. 欣見在過渡聯邦機構倡導下召開民族和解大會,敦促所有各方支持民族和解大會並參加這一政治進程;

3. 強調民族和解大會需要成為一個包括所有政治領袖、宗族首領、宗教領袖、商界和婦女團體等民間社會代表在內的所有利益攸關者都參加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

4. 敦促過渡聯邦機構和索馬里所有各方尊重民族和解大會的結論,在會後繼續開展一個相同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鼓勵它們團結起來,努力推動這一包容各方的對話;

5. 重申目前的政治進程既要商定全面永久地停止敵對行動,也要制訂一個路線圖,以便啟動一個全面和平進程,包括按索馬里過渡聯邦憲章的規定,在地方、區域和全國舉行民主選舉;

6. 秘書長繼續和進一步做出努力,加強民族和解大會,並在更大範圍內推動現行的包容各方的政治進程,包括協助過渡聯邦機構在開展這兩項工作過程中發揮作用,並同非洲聯盟、阿拉伯國家聯盟、政府間發展管理局、歐洲聯盟和索馬里問題國際聯絡小組合作,請秘書長按下面第17段規定的時間表提交報告,說明過渡聯邦機構做出的努力、民族和解大會和其後開展的政治進程取得的進展和阻礙它們成功的障礙;

7. 秘書長在這些報告中,評估為加強聯合國索馬里政治事務處(聯索政治處)發揮上文第6段所述作用的能力而需要採取的進一步措施,包括辦事處從內羅畢搬到摩加迪沙的可能性及搬遷可能需要採取的安全措施;

8. 表示打算在秘書長提交上文第6段所述報告後,對那些企圖阻撓或阻止民族和解大會或和平政治進程的人,或用武力威脅過渡聯邦機構或非索特派團,或採取行動破壞索馬里或區域穩定的人,採取措施;

9. 決定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繼續在索馬里維持一個特派團,為期六個月,該特派團應擁有為執行下列任務酌情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授權:

(a) 支持索馬里境內的對話與和解,具體方式是協助使所有那些參加第1至5段所述對話進程的人自由行動,安全通行並得到保護;

(b) 酌情保護過渡聯邦機構,幫助它們履行政府職能,保障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

(c) 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協同其他各方,協助執行國家安全穩定計劃,尤其是切實重建和培訓一支包容各方的索馬里安全部隊;

(d) 在接獲要求時,在力所能及範圍內,協助創造必要的安全條件以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e) 保護其人員、設施、裝置、裝備和特派團,保障其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10. 敦促非洲聯盟成員國為上述特派團做出貢獻,以便協助創造條件,讓其他所有外國軍隊撤出索馬里;

11. 決定,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的、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第2段進一步闡明的措施不適用於:

(a) 僅為支助上文第9段所指特派團或供其使用而提供的武器和軍事裝備、技術訓練和援助;或

(b)各國提供的、僅用於依循上文第1至5段所述政治進程幫助建立安保部門機構的用品和技術援助,且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收到下文第12段所述通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並未做出反對的決定;

12. 決定,根據上文第11(b)段提供用品或技術援助的國家應提前逐一通知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13. 強調,武器禁運繼續對索馬里的和平與安全做出貢獻,要求所有會員國,特別是該區域的會員國,充分遵守武器禁運,重申打算緊急考慮如何提高武器禁運的效力,包括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來支持武器禁運,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制裁委員會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向安理會報告可以採取哪些措施和如何實施這些措施;

14. 敦促會員國提供財務資源、人員、裝備和服務,以便全面部署非索特派團;

15. 秘書長就還可為非索特派團提供哪些支助,同非洲聯盟委員會協商,並按下文第17段規定的時間表,向安理會報告取得的任何進展;

16. 秘書長根據上文提及的2007年6月25日報告中的意見,繼續制訂現有的應急計劃,以用於部署一個替代非索特派團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包括:

(a) 儘快再派一個技術評估團前往該區域;

(b) 進一步接洽可能派遣部隊的國家;

(c) 確定聯合國和國際社會還應採取哪些行動,為聯合國維持和平特派團在索馬里進行部署和取得成功,創造必要條件和消除潛在障礙,包括具體提出審查進展的措施、指標和時限,協助安全理事會決定是否宜派遣聯合國特派團和特派團的目標;

17.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提交報告,並於其後30天內再次提交報告,說明進一步制訂上文第16段所述計劃的情況以及上文第6和第7段所述政治事項的情況;

18. 鼓勵那些在索馬里海岸鄰近的國際水域和空域中派有艦艇和軍用飛機的會員國隨時注意那裏的海盜事件,並根據有關國際法,採取適當行動保護商業航運,尤其是人道主義援助的運送,使其免遭海盜危害;

19. 重申其以往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738(2006)號決議,強調索馬里境內的所有各方和武裝團體都有責任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採取適當步驟保護該國境內的平民,尤其是避免肆意攻擊居民區;

20. 堅決支持和鼓勵目前在索馬里開展的救濟工作,回顧其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呼籲索馬里境內的所有各方和武裝團體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非索特派團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得到保障,讓人道主義援助及時、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送達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敦促該區域各國協助經由陸地或領空和海港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21. 重申其以往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並回顧安全理事會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問題工作組其後關於索馬里武裝衝突各方的結論(S/AC.51/2007/14);

22.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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