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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M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圖書偵測防盜系統設備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6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0 |
版數: | 1156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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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成人教育中心裝修工程”的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10 |
版數: | 11565-1156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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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網頁維護和國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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