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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 (葡萄牙新聞社)」 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2007 |
刊登日期: | 2007.5.30 |
版數: | 403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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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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