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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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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6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Lusa — Agência de Notícias de Portugal, S.A. (葡萄牙新聞社)」 提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6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7

刊登日期:

2007.5.30

版數:

403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 -
  • 第16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關敏如;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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