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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97/M號訓令

第168/97/M號訓令

七月七日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第112/9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及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 委任學士 Chan Tsz King、 Ma Iek、Wong Sio Chak及Wong Sio Chak及Vong Vai Va擔任駐澳門第一審法院檢察官之官職。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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