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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 88/99/M 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廉政十載」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 50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500,000枚 |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6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7.22 |
版數: | 830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適用於二月一日第4/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售價計算公式的每平方米價格訂定為 $2,860.00(澳門幣貳仟捌佰陸拾圓整)。
二、廢止二月一日第24/99/M號訓令。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6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7.22 |
版數: | 830-831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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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將向衛生局「供應呼吸用醫療氣體、化驗用氣體、調校/測量用氣體及臨床用氣體」判給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化工醫藥氣體公司簽訂「供應呼吸用醫療氣體、化驗用氣體、調校/測量用氣體及臨床用氣體」合同,金額為$3,846,520.00(澳門幣叁佰捌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 961,630.00 |
2003年 | $ 1,923,260.00 |
2004年 | $ 961,630.0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02.02.01.00.04 ——“診療消耗品”帳項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及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之各年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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