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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17/200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00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嘉獎治安警察局編號163861警員,黃俊聲,因他在多年以來的職業生涯中擔任職務時,一直表現出專心致志,堪稱典範。

在其工作上,他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現及公民意識。他是位隨時候命,甚至肯犧牲個人時間,且毫無怨言的軍事化人員。

編號163861警員,黃俊聲為人謹慎、守紀律、忠心,做事敏捷、盡忠職守,完全符合澳門保安部隊的宗旨,為提高所屬部隊的聲譽作出重大的貢獻。

編號163861警員黃俊聲的工作表現值得稱讚,因此本人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三條b)項規定,藉著是次嘉獎公開表揚其過往的表現以資獎勵。

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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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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