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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通過的有關秘書長關於蘇丹的報告的第1591(2005)號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蘇丹的2004年6月11日第1547(2004)號、2004年7月30日第1556(2004)號、2004年9月18日第1564(2004)號、2004年11月19日第1574(2004)號、2005年3月10日第1585(2005)號、2005年3月17日第1588(2005)號和2005年3月24日第1590(2005)號決議以及各項主席聲明,
重申對蘇丹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的承諾,並回顧睦鄰、互不干涉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回顧各方在蘇丹政府、蘇丹解放運動/解放軍(解運/解放軍)和正義與平等運動簽訂的2004年4月8日《恩賈梅納停火協定》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賈人道主義議定書和安全議定書》中作出的承諾,並回顧在2004年7月3日蘇丹政府和秘書長的《聯合公報》中作出的承諾,
欣見2005年1月9日蘇丹政府和蘇丹人民解放運動/解放軍(人運/解放軍)在肯尼亞內羅畢簽署《全面和平協定》,
確認《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必須以該《協定》為基礎,給整個國家帶來和平與穩定,呼籲蘇丹所有各方尤其是《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立即採取措施,和平解決達爾富爾衝突,並採取一切必要行動,防止出現進一步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並終止有罪不罰現象,包括在達爾富爾地區,
表示極為關切曠日持久的衝突給達爾富爾地區以及蘇丹全國平民帶來的嚴重後果,尤其是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人數增多,
認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持久回返是鞏固和平進程的關鍵因素,
又深為關切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安全和他們能否接觸到需要援助的人民,其中包括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受戰爭影響的人,
譴責所有各方繼續在達爾富爾違反2004年4月8日《恩賈梅納停火協定》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賈議定書》,並譴責安全局勢的惡化及其對人道主義援助工作產生的不利影響,
強烈譴責在達爾富爾地區發生的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尤其是第1574(2004)號決議通過以來繼續發生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和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行為,敦促所有各方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再發生侵權違法行為,並表示決心確保查明應對所有這些違法行為負責的人並立即將其繩之以法,
認識到國際社會支持《全面和平協定》的執行對該協定取得成功至關重要,強調在解決達爾富爾衝突方面取得進展將為提供這種援助創造有利條件,並對達爾富爾仍然繼續發生暴力行為感到震驚,
回顧第1556(2004)號、第1564(2004)號和第1574(2004)號決議均要求達爾富爾衝突所有各方不對平民施加任何暴力,並與非洲聯盟駐達爾富爾特派團全面合作,
欣見2005年2月16日召開關於達爾富爾問題的恩賈梅納首腦會議,非洲聯盟繼續承諾在推動全面解決達爾富爾衝突方面發揮關鍵作用,以及蘇丹政府2005年2月16日宣佈立即採取步驟,包括從達爾富爾的拉巴多、蓋里發和馬拉撤出部隊,並從達爾富爾撤出其安東諾夫型飛機,
讚揚非洲聯盟、尤其是聯盟主席作出的努力,確認非洲聯盟在部署國際保護部隊、警察和軍事觀察員方面取得的進展,並呼籲所有會員國立即為非洲聯盟駐達爾富爾特派團慷慨提供捐助,
重申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第1379(2001)號和第1460(2003)決議,以及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265(1999)和第1296(2000)號決議和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2005年1月31日的報告(S/2005/57和Add.1)、2004年12月3日的報告(S/2004/947)、2005年2月4日的報告(S/2005/68)和2005年3月4日的報告(S/2005/140),以及國際調查委員會2005年1月25日的報告(S/2005/60),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對蘇丹政府和叛軍及達爾富爾境內所有其他武裝團體沒有充分履行承諾及安理會第1556(2004)號、第1564(2004)號和第1574(2004)號決議中所述的要求深感遺憾,譴責繼續違反2004年4月8日《恩賈梅納停火協定》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賈議定書》的行為,包括2004年12月和2005年1月蘇丹政府發動的空襲及2005年1月反叛分子對達爾富爾村莊的襲擊,譴責蘇丹政府沒有解除金戈威德民兵的武裝並逮捕和法辦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並犯下其他暴行的金戈威德領導人及其同夥,要求所有各方立即採取步驟,履行其遵守《恩賈梅納停火協定》和《阿布賈議定書》、包括通報部隊位置的承諾,為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並與非洲聯盟特派團充分合作;
2. 強調達爾富爾衝突不可能以軍事方式解決,呼籲蘇丹政府和反叛團體,特別是正義與平等運動和蘇丹解放運動/解放軍在沒有任何先決條件的情況下迅速恢復阿布賈談判,真心誠意進行談判,迅速達成協定,並敦促《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積極發揮建設性作用,支持阿布賈談判,並立即採取步驟支持和平解決達爾富爾衝突;
3. 鑒於達爾富爾衝突所有各方均未履行承諾,決定
(a) 根據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的安理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
(一) 監測本段(d)和(e)分段、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及下文第7段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 將應受本段(d)和(e)分段所定措施制約的人列入名單,並審議根據(f)和(g)分段提出的豁免申請;
(三) 制訂必要準則,以協助執行(d)和(e)分段所定措施;
(四) 至少每90天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 審議蘇丹政府根據下文第7段提出的關於向達爾富爾地區運送軍事裝備和用品的請求,並酌情事先批准此類請求;
(六) 評估本段(b)分段所設專家組和各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會員國提交的、說明它們為執行(d)和(e)分段和下文第7段所定措施正在採取的具體步驟的報告;
(七) 鼓勵委員會與有關會員國、尤其是該區域會員國開展對話,包括邀請這些國家的代表與委員會會晤,討論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
(b)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30天內,任命一個由四名成員組成、任期六個月並常駐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的專家組,定期前往蘇丹法希爾和蘇丹境內其他地點,並在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承擔以下任務:
(一)協助委員會監測(d)和(e)分段、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及本決議第7段所述措施的執行情況,並就安理會似宜考慮採取的行動向委員會提出建議;
(二)向委員會提交關於其工作的中期簡報,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向安理會提交一份臨時報告,並至遲在任務結束之前30天,通過委員會向安理會提交一份載有其調查結果和建議的最後報告;
(三)酌情使其活動與非洲聯盟駐蘇丹特派團(非盟駐蘇特派團)的進行中行動相配合。
(c)經上文(a)分段所設委員會點名的個人,根據會員國、秘書長、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或本段上文(b)分段所設專家組提供的資料和其他有關來源的資料,他們妨礙和平進程,對達爾富爾和該區域的穩定構成威脅,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或人權法或犯下其他暴行,違反會員國根據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和本決議第7段執行的措施,或應對本決議第6段所述進攻性軍事飛越負責,均需接受下文(d)和(e)分段規定的措施的制約;
(d)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委員會依上文(c)分段點名的所有人員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迫任何國家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e)所有國家均應凍結在本決議通過之日或其後任何時間在其境內、由委員會依上文(c)分段點名的人員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所有資金、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或由這些人或代表他們或按他們指示行事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掌管的實體持有的此類資金、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國家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不向這些人或實體或為這些人或實體的利益,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f)上文(d)分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下述情況:上文(a)分段所設委員會逐案認定此類旅行具有滿足人道主義需要、包括履行宗教義務在內的正當理由,或委員會斷定給予豁免將推進安理會各項決議關於在蘇丹及該區域建立和平與穩定的目標;
(g)本決議第(e)分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一)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以及水電費,或支付合理的專業人員酬金和償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因日常扣留或保管凍結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而應支付的酬金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將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收到該通知後兩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二)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特殊開支所必需,但相關國家須先將該項認定通知委員會並獲委員會批准;或
(三) 經相關國家認定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權或裁決的標的物,在此情況下,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來執行留置權或裁決,只要該留置權或裁決是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作出,其受益人不是委員會點名的個人或實體,且業經相關國家通知委員會;
4. 決定,第3段(d)和(e)分段所述措施在本決議通過滿30日後生效,除非安全理事會在此之前認定達爾富爾衝突各方已遵守上文第1段和下文第6段所述的所有承諾和要求;
5. 表示準備根據委員會建議或在本決議通過滿12個月時,或在雖不滿12個月但安全理事會屆時認定達爾富爾衝突各方已遵守上文第1段和下文第6段所述的所有承諾和要求的情況下,考慮修訂或終止第3段所定措施;
6. 要求蘇丹政府根據它在2004年4月8日《恩賈梅納停火協定》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賈安全議定書》中所作的承諾,立即停止在達爾富爾地區內和上空進行進攻性軍事飛行;並邀請非洲聯盟停火委員會酌情與秘書長、委員會或第3(b)段所設專家組分享這方面的相關信息;
7. 重申第1556(2004)號決議第7和第8段所定措施,並決定在本決議通過後,這些措施也應立即適用於《恩賈梅納停火協定》所有各方和北達爾富爾州、南達爾富爾州和西達爾富爾州的其他交戰方;決定這些措施不適用於第1556(2004)號決議第9段所列用品及相關技術培訓和援助;決定這些措施不適用於為協助執行《全面和平協定》而提供的援助和用品;還決定這些措施不適用於應蘇丹政府請求、經第3(a)段所設委員會事先核准而運入達爾富爾地區的軍事裝備和用品;並邀請非洲聯盟停火委員會酌情與秘書長、委員會或第3(b)段所設專家組分享這方面的相關信息;
8. 重申:如各方不履行第1和第6段所列承諾和要求、且達爾富爾局勢繼續惡化,安理會將考慮採取《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進一步措施;
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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