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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第17/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753(2007)號決議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該決議各正式文本為依據的葡文譯本。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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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第1753(2007)號決議

2007年4月27日安全理事會第5668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利比里亞和西非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讚揚利比里亞政府繼續與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合作,注意到利比里亞在建立必要的內部管制並作出其他規定以達到金伯利進程最低要求方面取得了進展,

注意到2007年4月4日利比里亞政府給制裁委員會的信,其中詳細說明了擬議的原產地證書制度,

歡迎聯合國專家小組2007年4月4日的臨時報告,並期待聯合國專家小組按照第1731(2006)號決議第4(d)段的要求,至遲於2007年6月6日提出最後報告,

檢視了第1521(2003)號決議第6至9段規定的措施和條件,並斷定在符合這些條件方面已取得足夠的進展,

認定利比里亞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經第1731(2006)號決議第1段延長的關於鑽石的措施;

2. 鼓勵金伯利進程通過第1521(200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90天內向安理會報告利比里亞申請加入金伯利進程的情況,並籲請利比里亞政府執行專家團為加入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後的時期提出的各項建議;

3. 決定在審議聯合國專家小組按照第1731(2006)號決議第4(d)段的要求提出的報告後,以及在審議上文第2段鼓勵金伯利進程提出的報告後,檢視終止第1521(2003)號決議第6段所列措施後的情況,尤其 着重檢視利比里亞遵守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的情況;

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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