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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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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6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權力,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冰島共和國政府的航班協定。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7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7

版數:

4127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第17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陶永強工程師作為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7

    版數:

    4127-4127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第1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黃穗文學士作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由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7/2004

    刊登日期:

    2004.7.7

    版數:

    4128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第17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António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學士作為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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