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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一台重型密封貨車及一台小型搶救車」的交貨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一台重型密封貨車及一台小型搶救車」之供應合同,金額為$997,000.00(澳門幣玖拾玖萬柒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454,800.00 |
2004年 | $542,20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之以下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經濟編號07.09.00.00.02、次項目2.020.078.05,金額為$143,4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叁仟肆佰元整);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經濟編號07.09.00.00.01、次項目4.021.043.04,金額為$311,400.00(澳門幣叁拾壹萬壹仟肆佰元整)。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下列機構之相關次項目中撥款支付: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334,600.00 |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 $207,600.00 |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每一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76/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7/2003 |
刊登日期: | 2003.7.7 |
版數: | 754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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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Four Star Company向衛生局之醫療設備提供預防性和故障性檢修服務及供應零件,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our Star Company簽訂「向衛生局之醫療設備提供預防性和故障性維修保養服務及供應零件」合同,金額為$ 2,241,350.00(澳門幣貳佰貳拾肆萬壹仟叁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 1,793,080.00 |
2004年 | $ 448,270.0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為「02.03.01.00——資產之保養及利用」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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