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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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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93/M號訓令

第181/93/M號訓令

六月二十一日

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訂定了高等教育基本目標,並設立該教育水平授予的學位。

鑑於有需要給予本地區企業界人才及大學教員以高水平的專業才能;

由於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已經通過工商管理學院的企業科學碩士課程計劃。

經澳門大學建議;

考慮到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四條三款及第十七條的規定;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賦予的能力,著令:

第一條——核准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工商管理學院企業科學碩士課程計劃。

第二條——課程的專科是企業的管理、策略及發展。

第三條——一、課程的科目分四個季度教授。

二、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十七條四款的規定,課程還包括撰寫一篇獨創性論文。

三、論文的提交和答辯應在學習部分完結後最多十二個月內為之。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

附件

企業科學碩士

科目 形式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季(1)

     
會計學基礎 必修 2.5 -
人力資源管理 必修 2.5 -
商法 必修 2.5 -
管理資訊化 必修 2.5 -
市場學基礎 必修 2.5 -

第二、三及四季

     
多元統理學 必修 2.5 2.5
管理策略 必修 2.5 2.5
組織行為 必修 2.5 2.5
投資財務及分析 必修 2.5 2.5
經濟策略制訂 必修 2.5 2.5
數學模型 必修 2.5 2.5
市場及國際貿易 必修 2.5 2.5
國際金融 必修 2.5 2.5
貿易結構分析 必修 2.5 2.5
管理學資訊系統 必修 2.5 2.5
比較管理學 必修 2.5 2.5
研究技術及方法(設計) 必修 2.5 2.5

(1)學生得根據本身學歷而親身要求免修全部或部分該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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