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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阿富汗局勢的第1267(1999)號決議、第1333(2000)號決議及第1390(2002)號決議,這些決議分別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及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又鑒於上述第1267號決議所設立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塔利班和阿爾蓋達制裁委員會),根據第1267(1999)號決議、第1333(2000)號決議及第1390(2002)號決議的規定,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出一份關於被認定為屬於或與塔利班和阿爾蓋達組織有聯繫的個人或實體的最新統一名單;
再者,鑒於本份統一名單將取代塔利班和阿爾蓋達制裁委員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修正的前一份統一名單,且已包含於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SC/7983號文件和SC/7983/Rev.1號文件)、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日(SC/7987號文件)、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SC/7991號文件)、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SC/8014號文件)、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SC/8026號文件)、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SC/8029號文件)以及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SC/8049號文件)所作之更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由塔利班和阿爾蓋達制裁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的新統一名單。該名單的英文原文連同相關的中葡文譯本一起公佈。
二零零四年六月三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四年六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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