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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科學與科技——粒子物理學的標準模型」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5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5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5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5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50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50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八元郵票之小型張 | 50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十五萬張小版張,其中六萬二千五百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九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8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2 |
刊登日期: | 2002.8.19 |
版數: | 95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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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將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康寧藥行、耀鎮公司、科達公司、便民集團有限公司和浩俊醫療儀器行,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化驗室供應試劑的合同,金額為$11,473,820.50(澳門幣壹仟壹佰肆拾柒萬叁仟捌佰貳拾元伍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 2002年 | 2003年 |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da. | $ 1,227,634.50 | $ 1,718,688.30 |
康寧藥行 | $ 136,742.50 | $ 191,439.50 |
耀鎮公司 | $ 853,544.50 | $ 1,194,962.50 |
科達公司 | $ 2,504,232.00 | $ 3,505,925.00 |
便民集團有限公司 | $ 50,304.00 | $ 70,425.90 |
浩俊醫療儀器行 | $ 8,301.00 | $ 11,620.8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02.02.01.00.03——“化驗室之試劑”帳項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8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2 |
刊登日期: | 2002.8.19 |
版數: | 951-952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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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將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判給捷成咖啡有限公司、聯昌行、大生利百貨商行有限公司、康怡醫療器材、科達公司、殷理基有限公司,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的供應合同,金額為$ 2,019,297.20(澳門幣貳佰零壹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公司 | 2002年 | 2003年 |
捷成咖啡有限公司 | $ 33,694.50 | $ 52,948.00 |
聯昌行 | $ 14,564.00 | $ 22,886.00 |
大生利百貨商行有限公司 | $ 604.20 | $ 949.50 |
康怡醫療器材 | $ 309,073.10 | $ 485,686.90 |
科達公司 | $ 399,000.00 | $ 627,000.00 |
殷理基有限公司 | $ 28,346.50 | $ 44,544.50 |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02.02.01.00.04 ——“診療消耗品”帳項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於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18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2 |
刊登日期: | 2002.8.19 |
版數: | 952-95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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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旨在根據《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推動及統籌在日內瓦的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成立及全面運作的相關工作,包括:
(一)研究及草擬法規草案,為辦事處訂定在運作上合適的組織架構;
(二)取得成立辦事處及其運作所需的人力和後勤資源。
三、委員會制訂組織架構草案時,須訂定辦事處對下列目標的職責及權限:
(一)與世界貿易組織及其成員開展在經濟及貿易方面的活動;
(二)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管理和執行上項所指領域的多邊協定;
(三)對其負責領域的活動提供資訊及服務。
四、為取得成立辦事處及其運作所需的人力和後勤資源,委員會的權限包括:
(一) 進行諮詢及/或公開競投,以取得辦事處的設施及其運作所需的動產和物資;
(二)考慮到辦事處在負責領域開展活動所需的技術人員,貫徹辦事處運作所需人力資源的甄選和聘任措施。
五、委員會在行政長官直接管轄及指導下運作。
六、委員會的存續期為一年。
七、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
八、委員會由實現其目標所必需的人員輔助。該等人員可由主席建議,按當地的《勞動法》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
九、因委員會設立及運作而產生的負擔,由為此目的登錄或將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支付。
十、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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