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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保安看守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8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3/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31 |
版數: | 1187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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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機動運動俱樂部”簽訂“路環小型賽車場特許經營權”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8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3/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31 |
版數: | 1187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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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以代替之前的代表何思謙。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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