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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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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9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799,203.64(澳門幣貳佰柒拾玖萬玖仟貳佰零叁元陸角肆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8-00-00-00 其他經常收入  
08-99-00-00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500.00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2,798,703.64
  總收入 2,799,203.64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798,703.64
05-04-00-00-99 預算執行累積結餘準備金 500.00
  總開支 2,799,203.64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尹先龍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7

刊登日期:

2007.6.25

版數:

1180-118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
  • 第19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SE,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一切與能源業有關的活動。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引入天然氣輸入和傳輸的公共服務及設立相關的供應網絡,促進能源產品的合理使用及提高其消耗效能,以及跟進及監察能源業的公共服務專營公司的活動等,有關工作的期限將會超越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SE)的預計存續期,由第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兩年。

    二、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為著有關目的而將設立之項目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7

    刊登日期:

    2007.6.25

    版數:

    118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8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編製倉儲式停車庫建造方案”的執行合同。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 第19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38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編製倉儲式停車庫建造方案」工作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8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574,798.00(澳門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8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551,179.30
    2007年 $ 1,023,618.7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29、次項目8.090.200.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7

    刊登日期:

    2007.6.25

    版數:

    118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3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編製“宋玉生博士圓形地重整工程之圖則”的執行合同。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9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3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馬斯華建築師訂立編製「宋玉生博士圓形地重整工程之圖則」服務之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98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第39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1,393,000.00
    2006年 $ 2,189,000.00
    2007年 $ 398,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6、次項目8.051.115.01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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