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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李燦烽學士作為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9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1/2004 |
刊登日期: | 2004.8.4 |
版數: | 4860-486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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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十一)項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下列科技委員會委員的委任續期兩年,由二零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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