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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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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9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陳志杰先生為經濟委員會成員及楊振業先生為候補代表,以代替經第16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對何猷倫先生及陳志杰先生之委任。

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9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2

刊登日期:

2002.9.11

版數:

447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
  • 第19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八月十三日第18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的規定,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中國澳門駐葡萄牙經濟貿易代表處及駐歐盟澳門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Raimundo Arrais do Rosário(羅立文)工程師兼任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主席,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9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7/2002

    刊登日期:

    2002.9.11

    版數:

    4474-4475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第19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十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姚潤棠為科技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二年八月八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九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少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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