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uLITES 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你在這裏:  MacauLITES >> 資料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第19/98/M號法令

搜尋資料庫 | 搜尋文件標題 | Noteup | 說明

第19/98/M號法令

第19/98/M號法令

五月十一日

鑑於核准仲裁制度之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生效至今約一年半,現宜對仲裁制度略作調整,使之更為簡單及更易實行。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

(修改第29/96/M號法令)

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四款修改如下:

第十九條

(報酬及負擔)

一 ......................
二 ......................
三 ......................
四、仲裁協議並無訂定,而當事人就有關事宜不能達成協議時,仲裁員及其他參與仲裁之人之報酬,按總督以批示核准之收費表訂定。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19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