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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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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簽署新聞局與Macaulink新聞及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有關提供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經貿資訊網網上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0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2/2009

刊登日期:

2009.6.3

版數:

706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第20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學士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獲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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