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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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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之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Gonçalo Jorge Cabral Lourenço da Silva學士為政府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為期兩年,由本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職務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正(6,600.00)。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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