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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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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0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擔任澳門公共行政觀察站成員的委任續期,自二零零四年九月五日起,任期兩年:

(一) 呂國民;
(二) 林明基;
(三) 唐志堅;
(四) 高天賜;
(五) 梁維特;
(六) 梁慶庭;
(七) 陳海帆;
(八) 陳偉民;
(九) 陳錦鳴;
(十) 劉伯龍;
(十一) 鄭成業。

二零零四年七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4

刊登日期:

2004.8.11

版數:

5084-5085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8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難民事務委員會一名委員的替換。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治安警察局 -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
  • 第2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4號法律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檢察官江志為難民事務委員會主席。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難民事務委員會委員:

    (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嫻;

    (二) 治安警察局副警務總長António dos Anjos Fernandes;

    (三) 社會工作局家庭暨社區服務廳廳長何淑嫻;

    (四) 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法律專家Carla Cristina Ribeiro Mendonça。

    三、委員會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四、根據上款的規定而發放的出席費,須經有關部門或機構的領導許可,有關負擔由相關部門或機構的預算支付。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4

    刊登日期:

    2004.8.11

    版數:

    5085-5086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1/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經濟委員會章程──若干廢止。
  • 第34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的一名人士為經濟委員會成員,以代替經第2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另一名成員
  • 第8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代表澳門酒店協會的一名經濟委員會成員及一名候補代表。
  • 相關類別 :
  • 經濟發展委員會 -
  • 第20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為經濟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經濟利益團體的代表: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崔世昌、候補代表黃國勝;
    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賀一誠、候補代表何慶;
    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吳榮恪、候補代表陳偉文;
    澳門毛織毛紡廠商會代表王守基、候補代表王啟翔;
    澳門銀行公會代表張鴻義、候補代表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陳志杰、候補代表楊振業;
    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家明、候補代表陳健文;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馮志強、候補代表梁竟成;
    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代表梁炳照、候補代表李漢明。

    (二)根據上述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下列人士:

    Filipe Santos;
    Manuel Santos;
    王孝仁;
    吳立勝;
    吳亦新;
    吳福;
    何鴻燊;
    周錦輝;
    馬有恒;
    崔世平;
    陳永棋;
    張立群;
    陳守信;
    區宗傑;
    崔煜林;
    黃志成;
    楊允中;
    楊俊文;
    劉本立;
    劉伯龍;
    劉藝良;
    禤永明;
    潘漢榮;
    顏延齡;
    蘇樹輝。

    二、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0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4

    刊登日期:

    2004.8.11

    版數:

    508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第20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以及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及第六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慶庭、林笑雲、關翠杏、李沛霖及許輝年為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並指定梁慶庭擔任主席一職。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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