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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2/M號法令

第20/82/M號法令

五月八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鑑於宜將澳門關於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不同組別、分組、科目、專業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的規定,與在葡萄牙生效的相關規定一致;

同時,五月九日第14/81/M號法令及第15/81/M號法令的規定業已過時,在不妨礙教育制度綱要法獲通過後所作的深層次修訂的情況下;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護理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佈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不同組別、分組、科目、專業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為載於本法令附表者。

第二條

日後修訂在預備班和中學任教所需的適當及充分學歷,以訓令為之。

第三條

廢止五月九日第14/81/M號法令及第15/81/M號法令。

第四條

適用本法規時所產生的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說明。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斐迪鎏

———

(第20/82/M號法令的附表已被第72/84/M號訓令第一條所指的表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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