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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09。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特色(燈光夜市)聯合會」。
英文:Macao Special Illuminated Night Fair Federation。
英文簡稱為:M I N。
葡文:Federação de Especialidade para Feira Nocturna Iluminad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維護一國兩制,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制,開拓本澳多個地區的燈光夜市,推廣社區經濟多元發展而努力,營造更多創業與就業機率,制造和諧社會,令澳門特區更繁榮富強。本會為一非牟利之社團組織,以推動澳門特區有關一切燈光夜市的綜合性商業經濟活動,當中包括各地特色美食等策劃及管理,團結本地同業友好,維護業界應有權益,促進澳門特區與外地對燈光夜市的認知與通識,交流及聯繫,隨著夜市帶旺澳門特區的旅遊業,飲食業,零售業及具創意特色展品,展銷等。
第三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為日常工作機構。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光輝集團商業中心4樓T、U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果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09。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名稱為“澳門參展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xpositor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Exhibitors Association”,簡稱為“MEA”。
第二條——本組織為一非牟利之商業經濟活動團體,為配合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重點加強扶助本地中小企業帶動周邊區域經貿合作,加速推動會展業的互動與接軌,廣納會員意見,為澳門特區中小企業加強對會展業的管理及認知,吸引更多中外採購商共同開創新里程。
宗旨:愛國愛澳,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支持一國兩制,團結本地之中小企業及參展商號,聯繫發展成為一個有組織,有規模、有實力的參展商團隊,滙同貿促局、經濟局及旅遊局等協商推動一切大小會議展覽項目,並為本地中小企業在參展當中組織商業配對,業務對口洽談,市場銷售推介,特許經營項目宣傳,發展本地品牌創作,擴大展銷效益;將會展項目帶進來及走出去,令澳門會展業能夠健康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光輝集團商業中心4樓U,T座。
電話:28575408。
第四條——凡從事會展業的中小企,商品代理,貨品生產商號等,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過本會理監事會通過接納,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創會會員、個人
(1)凡於本會正式成立前入會者,為創會會員或創會公司、創會企業等;
(2)凡屬本會會員,須每年繳納會費。
第六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承認本會章程,由本會會員介紹及填寫入會申請表。(附本人半吋彩色正面半身近照三張及身份證影印本),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並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凡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會福利,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權;
(三)向本會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利。
(2)會員應盡之義務:
(一)承認、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按章繳納會費;
(三)積極協助發展會務。
(3)如會員嚴重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會員資格,之前所繳納之任何款項概不發還。如欠交會費或其他費用逾兩年,期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過審議、通過、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方針大計。
通過理事會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等。
換屆年度選舉本會領導機構(第一屆領導機構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九條——如有超過半數會員聯署要求,或會長、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凡召開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會長須於開會前十天發出通知,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則順延半小時開會,如出席之會員表決超逾半數,則大會及其所作出之決議亦屬有效。
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
(1)本會設會長一人,其職權如下:
(一)召開、主持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二)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對外代表大會,對內領導及監督理事會、監事會工作。
(2)本會副會長設5至9人或以上,協助會長工作。
(3)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推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卸任後為永遠會長。
第十二條——理事長
(1)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或會長負責,執行會章及會員大會審議。處理本會日常事務,開展會務工作;
(2)理事會由9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3)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並可設立總務、財務、聯絡、福利、康樂、公關、協調、拓展部等。各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及部委若干人,負責有關工作。以上各職位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互選出任,理事會每兩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4)如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可聘請若干會員協助理事會工作;
(5)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和各部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有關工作。常務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6)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視須要邀請監事會派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監事會
(1)監事會是監察機構,其職權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協助及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財務狀況、監督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等;
(2)監事會由5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3)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若干人,下設稽核、審議部門。以上職位由會員大會選出之領導機構互選出任;
(4)監事會每季開會一次,由監事長召開和主持。
第十四條——會長及理事長可按實際需要,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五條——榮譽職銜
(1)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監事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等職務,並於會員大會追認。
(2)凡本會正副會長及理監事離任者,可由理事會議授予榮譽職銜,以表彰其對本會之貢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入會須交入會基金費澳門幣壹佰元,年費澳門幣壹佰元正。
(2)會員及熱心人士和機構的贊助。
第十七條——本會正式向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組織。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按澳門現行法律規定辦理或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健康促進協會”,中文簡稱“健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團結本澳關注醫療及健康衛生事業之人士,共謀宣傳健康策略,推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及保健等知識,共同促進本澳市民的健康。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崎街50A-50E新安花園第二座42號I舖。
第三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關注本澳健康促進事業的個人,填寫入會申請表格及經理事會審批,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四條——一、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會員有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五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事會議決或二分之一會員代表聯名動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大會秘書。
四、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七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最高的權力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有如下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
3.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二、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及正副部長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得根據需要,下設秘書處及若干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每部設正副部長各一人,部員若干人。
四、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的秘書若干人,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第八條——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監事會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條——本會可接受政府資助及私人機構的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第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並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思滙網絡”,葡文名稱為“Rede de Convergência de Sabedor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isdom Convergence Network”。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凝聚愛國愛澳人士,滙集智慧共同思考及研究澳門各項事務的發展,擴闊國際視野,以促進本澳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崎街50A-50E新安花園第二座42號I舖。
第三條──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為澳門可持續性發展思考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四條──會員享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的權利,有提出批評、建議和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會員有遵守本章程、繳交會費及服從本會議決的義務。
第五條──凡違反本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施予口頭勸告、書面譴責或開除會籍。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具審查理事會報告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修改章程及議決其他重大事項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經理事會議決或三分之一會員代表聯名動議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
第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財務,秘書及理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一、 理事會的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研究及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二、 對外代表本會及在大會閉會期間處理日常會務,按時提交大會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八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每兩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一、 監事會的職權為監察本會會務及財政運作。
二、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的建議。
第九條——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十一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管理規章及部門。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請並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中文名稱:“澳門市民維護合法權益聯合會”。簡稱:“維權聯合會”。
英文名稱:“Macao Resident Maintains Legitimate Rights Feder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宗旨:1. 愛國、愛澳、積極支持政府依法施政。
2. 全力依法維護市民的各項合法權益。
3. 注重教育訓練,強化全民的維權意識。
4. 藉以弘揚社會正氣,為服務社會和市民提升自身維權素質。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十一號M嘉華閣地下A鋪。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四條——本會之會員:
1. 會員:(A)凡一切有意向加入本會的市民,按規定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B)凡一切有意向加入本會的外埠在澳合法工作工友,按規定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以聘請社會各界的政商要人、賢達名流為本會的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顧問無投票權或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建議、監督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3.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一切會員之福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決議。
2. 為促進本會的目標而作出貢獻。
3. 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4.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提交理事會。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會譽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成員。
3.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審查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經認可核數師結算帳目。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設會長或主席壹名,副會長或副主席0至三名,秘書壹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會長或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提供政策,作為本會領導之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並可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可以由以下方式召集:
1. 會長或主席召集。
2. 理事會召集。
3. 由三分之二會員聯名召集。
4. 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通知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該會議方視為有效,倘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將於通告指定之時間一小時後舉行,視之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均視為有效,決議取決於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有關修改本會章程需經理事會提案,且有出席者四分之三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為本會之會務執行部門,理事會由三名至十三名單數成員組成,首屆理事長經協商推舉許榮聰先生擔任,並且根據許先生多年的維權經驗和能力,決定在許先生體力和精力允許的狀態下,每三年換屆時,他自動當選理事長。此後的理事長產生辦法,則改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壹名、財務兩名(司數、司庫各壹名)及常務理事二至八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理事會通常每月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制定並領導實施本會的工作計劃。
2.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包括行政、財務、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3. 審理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部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壹名,監事三名,每三年改選壹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並向會員大會交代。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財務狀況。
2.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3. 成員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監事會成員在會議中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捐獻或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三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提案,得按章程規定進行修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惠安泉港同鄉聯合總會 ”。
加強居澳惠安與泉港區鄉親的團結,增進友誼,交流思想,相幫互助,互相勉勵,銳志進取,共同進步,求新求變,服務社會。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菜園路529號唯德花園第三座三樓V及U座”。
凡我居澳惠安與泉港區年滿18周歲的鄉親,承認本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經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甲、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繳納會費者,有權享受由本會提供的福利;
丙、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各機構領導成員。
甲、遵守本會會章;
乙、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丙、繳納會費。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乙、會員大會職權為:
1) 制訂及修改會章;
2)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丙、大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一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丁、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丁、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戊、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理事長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全體大會討論決定。
甲、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丙、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甲、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乙、凡不再擔任會長一職者可轉任永遠會長。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惠安老人協會”。
加強居澳惠安籍老人的互相扶持,增進友誼,交流思想,以解孤寂,加強集體活動,以娛身心健康,發揮餘熱,服務坊眾。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菜園路529號唯德花園第三座三樓V及U座”。
凡我居澳惠安與泉港區年滿60周歲在澳門生活的鄉親,承認本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經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
甲、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乙、繳納會費者,有權享受由本會提供的福利;
丙、選舉和被選舉為本會各機構領導成員。
甲、遵守本會會章;
乙、維護本會的信譽,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丙、繳納會費。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本會各機構之每屆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甲、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平常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乙、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訂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機構成員。
丙、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最少一人及秘書一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丁、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負責監督及指導會務。
甲、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理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丙、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得代理事長主持會務。理事會可設秘書處、若干部門及委員會,負責本會各項活動。
丁、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戊、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則理事長按情況處分,情況嚴重者則可由理事會勸其退會,如不同意,則交由全體大會討論決定。
甲、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其總和必為單數。
乙、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賬目;
3)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丙、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甲、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乙、凡不再擔任會長一職者可轉任永遠會長。
本會之收入如下:
甲、會費;
乙、接受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丙、政府資助;
丁、募捐。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nov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7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華澳青年成就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Sucesso dos Jovens Chines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ese Macao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Youth Achievement”,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中心街268號唯德花園第2座16樓M。
第三條——本會宗旨:
(1)加強青年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意識;
(2)促進澳門青年與外地青年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3)舉辦或協辦青年及社會的文化交流活動;
(4)促使青年多關心社群,熱心參與澳門各公益及社會活動;
(5)增強青年及青少年對個人品德及公民道德的認知;
(6)凝聚及發揮青年人的力量和創新思維,貢獻澳門等。
第四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並由會員大會依法決議修改。
第五條——申請加入會員之人士,必須具備下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六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或澳門青年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經書面提出後可自由退會;
(4)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九條——本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第十條——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
(4)會員大會必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能:
(1)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2)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3)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會議:
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仍未有足夠會員出席,於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第二次會議,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四條——理事會:
(1)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
(2)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3)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能: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委任本會代表;
(5)訂定入會費和每月會費;
(6)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六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的職能:
(1)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2)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八條——以任何名義的合法收益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Lam Chi Kuen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7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亞洲犯罪學學會」,英文名稱為「Asian Criminological Society」,簡稱「ACS」,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將向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
第二條——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于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八達新邨亨利樓19樓AT座。
第三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性學術團體。
第四條——宗旨
本會以促進亞洲犯罪學的發展及加強其與國際犯罪學界的聯繫,增進會員及有關機構之間的學術、科學與專業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第五條——官方語言
本會官方語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語言(中文及葡文)。此外日常工作以英文為工作語言,若語言間有任何歧異,一切以英文為準。
第六條——一般專業道德守則
一、本會會員當致力於本會的會務發展與地位的提升,避免在亞洲或世界上不稱職與不道德地應用犯罪學知識,尊重他人的權利、尊嚴與價值,誠實、公開與專業的處理各種事務,承擔自己可以勝任的工作與任務,避免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會員若違反此守則將受制裁,包括限制其會員資格或會員資格的終止。此類裁決由理事會會議決定。凡本會會員均須遵守此職業道德守則,然而純私人的行為不受此守則制約。
第七條——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一、從事犯罪學教學、研究,正在或受過相關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或職業與犯罪學密切相關,并對犯罪學相關研究持興趣者。
二、申請入會須經理事會審核并批准。
第八條——退出
會員如欲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會費,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第九條——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
(三)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四)列席領導機關及委員會的一般會議;
(五)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六)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七)法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八)符合附屬組織的會員資格者,可申請成為其會員。
第十條——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積極推動本會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協作;
(三)為本會的聲譽作出貢獻;
(四)按規定繳納每年會費;
(五)保障本會利益;
(六)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紀律程序
(一)凡違反上條規定之會員,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同意,可著令其退會。
(二)紀律程序之細則將由本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二條——構成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性質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四條——組成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包括主席一名及副主席數名。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的職務。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六條——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應至少提前八天向會員發出。
二、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最少半數同意才生效,但法律規定的除外。投票以不記名方式或其他規章預定的方式進行。
三、任何會員不得代表其他會員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領導機構成員,唯首任領導機構成員由發起人會議產生;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四)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五)履行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指定的工作,及行使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組成及任期
一、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數名、秘書長一名、理事數名、財務長一名,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理事會可設專責委員會處理特別事項。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秘書長、財務長由會長委任。其中,財務長負責所有財務運作,包括維持財政記錄、據理事會所定期間向其提交財政報告,并在年會時提交年度財政報告。
二、理事會可按需要,招募若干名行政秘書協助工作,他們得由會長委任。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十條——會議及決議
理事會會議可於下列情況召開:
一、當會長認為有必要召開;
二、當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會成員決定召開。
會議在有三分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半數或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才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權限
一、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由會長代表本會;
(三)取得及管理本會的財產;
(四)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并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五)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六)協調各部門的工作,籌辦有關活動;
(七)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
(八)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
(九)處理及監察附屬組織之行政及財政運作;
(十)批准領導機關、委員會及附屬組織的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十一)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二、理事會之決議經由會長簽署發布。
第二十二條——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第二十三條——組成及任期
一、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數名及監事數名,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四條——會議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十九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權限
監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
(二)處理所收的對本會的建議及投訴;
(三)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
(四)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二十六條——“亞洲犯罪學學刊”為本會官方刊物,其主編為理事會當然理事。
第二十七條——顧問
一、為推進會務發展,理事會可通過聘任名譽會長、顧問及其它名譽職務。
二、名譽會長、顧問及其它名譽職務任職者可享有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所載明之權利,惟需遵守第九條所載明之義務,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
第二十八條——性質
附屬組織隸屬於本會,其工作受理事會及監事會督導。
第二十九條——組成
附屬組織只為管理機關,其權限及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三十條——職務的開始及終止
任何成員自其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職務,任期屆滿、辭職、免職之日起終止職務。
第三十一條——產生
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由選舉方法產生,其具體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三十二條——缺席
任何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缺席時,應由其對相應之下級成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
第三十三條——辭職
領導機關及專項委員會成員辭職,經理事會確認,方可離任,並按第三十一條由其下級成員代理有關職務,於三十天內由理事會產生新人選。
第三十四條——免職
一、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會長及監事會主席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議決通過,可罷免其職務。
二、除上款所指的領導機關成員外,其他成員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出席理事會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三、免除職務後之補選,根據上述第三十條所載的方法進行。
第三十五條——財政運作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及旨在推進會務的捐助。
二、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三、本會財務由理事會管理,財務長負責具體執行事宜。會長、秘書長和財務長三人中的兩人連署,可簽發支票。
第三十六條——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之解散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建議: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最少四分之三人數通過;
(二)理事會最少四分之三人數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四)佔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提出要求。
二、凡依上款(四)項方法要求召開修訂本會章程者,第十條第二款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三、通過修改章程後須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提出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通過方可進行修改。
第三十九條——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四十條——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四十一條——會旗及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旗及會徽,會旗式樣由理事會訂定。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志堅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會議會展發展協會特別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章程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廈十五樓I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旅遊推廣宣傳協會特別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章程第三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63號中土大厦十五樓I座。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澳門元 |
帳戶名稱 | 餘額 | |
借方 | 貸方 | |
現金 | ||
銀行結存 | 38,751,005.50 | |
應收賬款 |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97,193.14 | |
總公司之欠款 | ||
關連公司之欠款 | 3,183,735.74 | |
固定資產 | 293,822.62 | |
其他資產 | ||
銀行透支 | ||
銀行貸款 | ||
應付賬款 | ||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 ||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 - | 21,191,893.41 |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 - | - |
稅項 | - | |
股本 | ||
儲備 | ||
保留溢利/(損失) | 16,436,609.89 | |
總收入 | 8,569,434.33 | |
總支出 | 3,872,180.63 | |
總額 | 46,197,937.63 | 46,197,937.63 |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盧偉浩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任 |
林志鴻 | 湯妙 |
澳門元 |
行政董事 | 行政主席 |
António C C Modesto | 趙龍文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Sio Ng Kan | Man Su Keong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達港 | 廖國強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黃振鈞 | 江子威 |
行政委員會 | 代會計主任 |
羅庇士、劉惠明、溫美蓮、李貝濤 | 李嘉琪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Shen Xiaoqi | Chen Xiao Ling, Emm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Shen Xiaoqi | Chen Xiao Ling, Emma |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
Shen Xiaoqi | Chen Xiao Ling, Emma |
董事兼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總經理 | 總會計師 |
葉啟明 | 蔡麗霞 |
董事 | 會計主管 |
高潤發 | 尉德君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Anthony Lau | Carolina Vo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Francisco F. Frederico | José Morgado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arles Kwan | Tracy Cheung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m Man King | Wong Fong Fei |
Patacas |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Herculano Jorge de Sousa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
Simon Wong | Kan Cheok Lam |
澳門幣 |
|
收入 |
23,586,789 |
其他經營收益 |
2,873,982 |
人事費用 |
(8,079,947) |
折舊費和攤銷費 |
(4,777,059) |
其他經營費用 |
(4,687,772) |
營業利潤 |
8,915,993 |
財務費用 |
(1,086,756) |
投資收益 |
378,088 |
其他收益及損失 |
(531,505) |
稅前利潤 |
7,675,820 |
所得稅 |
(301,076) |
本年度利潤 |
7,374,744 |
澳門幣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
104,782,763 |
於附屬公司投資 |
13,838,897 |
於聯營公司投資 |
515,890 |
其他長期投資 |
4,269,2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16,554,794 |
139,961,544 |
|
流動資產 |
|
應收帳款 |
3,356,054 |
貸出予附屬公司款 |
22,143,800 |
貸出予聯營公司款 |
1,521,688 |
附屬公司欠款 |
20,408,210 |
聯營公司欠款 |
38,543,933 |
關聯方公司欠款 |
1,187,549 |
其他應收款、按金及預付項目 |
2,443,859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6,345,480 |
95,950,573 |
|
資產總額 |
235,912,117 |
權益和負債 |
|
權益 |
|
資本 |
120,000,000 |
公積 |
8,366,519 |
累積盈餘 |
93,072,306 |
權益總額 |
221,438,825 |
負債 |
|
非流動負債 |
|
銀行借款——超過一年應償還額 |
9,548,000 |
流動負債 |
|
應付帳款 |
211,133 |
欠附屬公司款 |
195,454 |
欠聯營公司款 |
10,315 |
其他應付款、按金及應計項目 |
421,108 |
銀行借款—— 一年內應償還額 |
3,780,000 |
所得稅備用金 |
307,282 |
4,925,292 |
|
負債總額 |
14,473,292 |
權益和負債總額 |
235,912,117 |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零八年度繼續經營和管理附屬公司和聯號,並透過附屬公司——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經營澳門路環九澳港貨櫃碼頭。二零零八年度來自香港和深圳,使用此貨櫃碼頭的貨櫃船和散貨船共1,019艘次,躉船共139艘次。此外,透過海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UOCT)經營國內湛江霞海貨櫃碼頭,年內使用此貨櫃碼頭的貨櫃船共347艘次(2007年:426艘次)。二零零八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港口進出的滿載標準貨櫃數量為88,831TEU(2007年:98,669TEU),較去年減少9,838TEU。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投資以下附屬公司和聯號:澳門貨櫃碼頭有限公司、華聯海運有限公司、海聯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澳門油庫管理有限公司、三角洲迅航有限公司、澳門港口新物流有限公司、全志有限公司、澳門港口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及永聯發船務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致 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樓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獨立核數報告。
我們已將董事會為公佈而編製之財務報表摘要與審核之財務報表作出比較。
我們認為,該財務報表摘要,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審核之財務報表是一致的。
鮑文輝註冊核數師樓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按照法律及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規定,董事會已將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呈本監事會作出意見。
鑒於董事會報告書全面而清楚地報告了澳門港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八年度的業務,並提供了財務報表以作分析,該等報告可適當地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
本監事會認為,有關董事會提呈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主席: | 崔世平 |
成員: | Manuel Basílio |
歐榮光 |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
澳門幣 |
|
澳門幣 |
|
澳門幣 |
|
會計 | 經理 |
吳國增 | 趙汝華 |
致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本分行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成立,並提供人壽保險服務。
二零零八年度保費收益合共為澳門幣九仟二佰七十萬零一仟二佰五十九元九角四分。
本年度錄得營業虧損為澳門幣三佰一十六萬二仟四佰九十一元八角。
澳門幣 |
|
澳門幣 |
|
澳門幣 |
|
會計 | 經理 |
吳國增 | 趙汝華 |
致 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八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本分行二零零八年度保費收益共為澳門幣一千零一十五萬五仟零六十四元四角;在各保險業務中,火險和醫療險是分行的主要業務來源。
本分行在本年度錄得稅後盈利為澳門幣四百四十九萬六仟五佰零三元九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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