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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 (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Ng Kam Kee簽訂媽閣填土造地第一階段工程合同。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1/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3/2002 |
刊登日期: | 2002.3.27 |
版數: | 131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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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六項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房屋局代副局長何佩華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長城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 望廈平民新邨、筷子基平民新邨、巴波沙台山平民新邨A/B/C座、祐漢平民新邨、氹仔平民新邨、濠江花園3/4/5座、羅必信夫人大廈、嘉翠麗大廈A/B/C座及北區臨時房屋中心之管理及監察服務合同 ”。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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