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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 作出本批示。
安棟樑工程師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續期。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1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30-463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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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請查閱:第6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鑑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二年五月六日第1408(2002)號決議訂明從二零零二年五月七日東部夏季時間0時1分起將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第1343(2001)號決議第五段至第七段所採取有關制裁利比里亞的措施延期十二個月;
而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將第1408(2002)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408(2002)號決議已透過二零零二年七月八日第4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七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此外,第1343(2001)號決議亦已在此之前透過二零零一年七月十日第3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因此,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第1408(2002)號,必須採取必要措施。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前禁止以任何方式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到利比里亞,包括武器和彈藥、軍用及準軍事車輛和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
二、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前禁止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向利比里亞國或代表該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提供第一款所指貨物及裝備的供應、製造、維修或使用有關的技術培訓或援助。
三、不論鑽石是否原產於利比里亞或第三國,二零零三年五月七日前禁止直接或間接從利比里亞進口附於本批示的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編碼內的未加工鑽石。
四、因應情況獲給予許可者不包括在第一款的規定內,但必須是由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人道和發展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臨時出口到利比里亞供其個人使用的保護性服裝,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五、因應情況獲給予許可者亦不包括在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內,但必須經第1343(2001)號決議第十四段規定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委員會核准的專供人道主義或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培訓。
六、第三款的規定不適用於附有利比里亞政府簽發原產地證書的未加工鑽石的進口,有關證書須根據第1343(2001)號決議第十五段及第1408(2002)號決議第八段的規定,由聯合國核准有關證書制度後發出。
七、本禁止之規定覆蓋任何之前已訂立的合同或已發出的准照。
八、 如違反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的禁止規定,須分別根據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制裁,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法律。
九、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貨物編號 | 貨物說明 |
7102 10 00 | 金剛石(鑽石),不論已否加工,但尚未 鑲崁且未分選者 |
7102 21 00 | 工業用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打磨者 |
7102 31 00 | 非工業用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打磨者 |
7105 10 00 | 金剛石(鑽石)之粉末 |
法規: | 第21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32-4633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鑑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385(2001)號決議訂明從二零零二年一月五日起將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1306(2000)號決議第一段規定的措施延長十一個月;
而中央人民政府已命令將第1385(2001)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1385(2001)號決議已透過二零零二年二月五日第16/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此外,第1306(2000)號決議亦已在此之前透過二零零一年二月六日第17/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因此,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第1385(2001)號決議,必須採取必要措施。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及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五日前禁止直接或間接進口來自塞拉利昂未加工鑽石,該鑽石相對於附在本批示的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內的編碼。
二、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附有塞拉利昂政府簽發產地來源證書的未加工鑽石的進口,有關證書須根據第1306(2000)號決議第五點的規定,由聯合國通過有關證明制度後發出。
三、第一款的禁止規定覆蓋任何之前已訂立的合同或已發出的准照。
四、如違反第一款的禁止規定,須根據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公佈的第4/2002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制裁,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法律。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貨物編號 | 貨物說明 |
7102 10 00 | 金剛石(鑽石),不論已否加工,但尚 未鑲崁且未分選者 |
7102 21 00 | 工業用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打磨者 |
7102 31 00 | 非工業用未加工或僅經鋸、劈或打磨者 |
7105 10 00 | 金剛石(鑽石)之粉末 |
法規: | 第21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33-463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 João Manuel Nunes Lemos de Albuquerque 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任期為自該課程開課日起計一年的所餘時間。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1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2 |
刊登日期: | 2002.9.25 |
版數: | 463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六)項、第七條(四)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應 Lino José Baptista Rodrigues Ribeiro 的請求,其根據第12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獲委任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辦的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之職,自二零零二年九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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