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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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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藝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藝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藝園下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藝園多層停車場”,是一個由藝園之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公眾停車場。

二、藝園多層停車場共設有797個向公眾開放的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車位——351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車位——446個。

三、藝園多層停車場的入口及出口均設於廣州街及仙德麗街。

四、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藝園多層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1.95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藝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應於相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該停車場的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藝園多層停車場之駕駛者,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七、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八、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重新繳付費用。

九、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將需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24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十、每張月票僅可由已在多層停車場收費處登記之車輛使用。

十一、倘遺失月票,駕駛者如有需要則應透過支付有關費用重新購買月票。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藝園多層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3)專用車位月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

(2)非專用車位月票。

二、營運實體發出之月票不得超過下述數量:

(一)輕型汽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50%及10%,且至少有4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非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不得超過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此類車位之60%,且至少有40%之車位是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專用車位應在第一層及第二層地庫內平均分配。

四、使用藝園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3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800元;

(3)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1500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1元;

(2)非專用車位月票:澳門幣200元。

五、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土地工務運輸局之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之意見,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識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上貼上由營運實體提供且式樣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之泊車許可,該泊車許可上須載有使用者之車輛、多層停車場、月票編號及相關月份之識別資料。

第四條

人員、記錄、衛生、設備的保安及保養

一、在藝園多層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

二、有關藝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制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藝園多層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第六條

試驗期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以試驗形式進行下列事項:

(一)如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四十八小時者,暫停收取第二條第四款(一)及(二)項的(1)分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減少第二條第四款(一)項的(2)分項和(3)分項及(二)項的(2)分項所指之月票收費;

(三)對於泊車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者,減少第二條第四款(一)及(二)項的(1)分項所指之普通票收費。

二、應在上款所指的試驗期結束前最少提前七日在多層停車場內張貼通告,並在兩份本地出版的報章上連續兩期刊登有關通告,其中一份報章須為中文,而另一份須為葡文。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7

刊登日期:

2007.7.16

版數:

123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澳門國際機埸 -
  • 第2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民航局與國際民航組織簽訂一份關於國際民航組織在供澳門國際機場使用的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ATN)及Air Traffic Services Message Handling System(AMHS)通訊系統購置及安裝程序中提供協助的合作議定書。

    二、因議定書而產生之投資開支為US$978,600.65(美元玖拾柒萬捌仟陸佰元陸拾伍分),約相等於$7,928,231.00(澳門幣柒佰玖拾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壹元整),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0.00.00.08、次項目8.053.003.07之撥款支付。

    三、有關款項將於簽署議定書後一次過繳付。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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