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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本澳高等教育機構,特別是澳門理工學院的其中一個基本目標是:提高本地公職人力資源的質素。
繼眾多的已由行政暨公職司和澳門理工學院為此目標而共同開展的培訓活動之後,目前,有必要特別為公共行政範疇開辦一項高水準的學術培訓課程。
基此;
在澳門理工學院之建議下,並經聽取其諮詢會的意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
第一條 —— 在澳門理工學院行政暨應用科學學校開辦一個公共行政高等課程。該課程頒授文憑,時間為四個學期。
第二條 ——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課程的學術 - 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編排及計劃載於本訓令的附件I和附件II,並作為本訓令的組成部份。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葡語或普通話作為第二學習語言。
第一學年 上學期 | |||
科目名稱 | 類別 | 學分 | 每週學時 |
公共行政Ⅰ | 學年制 | 3 | 4 |
公共行政導論 | 學期制 | 3 | 3 |
經濟學概念 | 學期制 | 3 | 3 |
電腦 | 學期制 | 3 | 4 |
葡語I /普通話I | 學年制 | 3 | 5 |
本學期總學分:15 |
第一學年 下學期 | |||
科目名稱 | 類別 | 學分 | 每週學時 |
公共行政Ⅱ | 學期制 | 3 | 3 |
人力資源管理 | 學期制 | 3 | 3 |
計量方法 | 學期制 | 3 | 4 |
資訊管理 | 學期制 | 3 | 4 |
葡語I /普通話I | 學年制 | 3 | 5 |
本學期總學分:15 |
第二學年 上學期 | |||
科目名稱 | 類別 | 學分 | 每週學時 |
行政法及行政程序 | 學年制 | 3 | 4 |
公共財政及財政管理 | 學年制 | 3 | 3 |
公職法律制度 | 學期制 | 3 | 3 |
規劃及公共政策 | 學期制 | 3 | 3 |
葡語II /普通話II | 學年制 | 3 | 5 |
本學期總學分: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