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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0/2000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廉政公署人員得持有、攜帶和使用口徑不超越9毫米(.38)的手槍、左輪手槍和步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21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48/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1.27 |
版數: | 132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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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判給三洲貿易有限公司供應防禦及保安物品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交貨期延至二零零一年,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許可與三洲貿易有限公司訂立防禦及保安物品的供應合同,金額為MOP$265,088.50(澳門幣二十六萬五千零八十八元五角),並將於二零零一年支付。
二、 該負擔由登錄於二零零一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為07.10.00.00,次項目編號為2.020.077.01的「治安警察局之裝備-購入設備」之撥款內支付。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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