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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四日起,下列人士續任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及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兩個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的50%作為報酬。
三、在代任情況下,代任人每次出席會議有權收取的報酬為上款所指金額除以當月會議次數所得的份額,而該份額在被代任成員的報酬中扣除。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1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8 |
刊登日期: | 2008.8.6 |
版數: | 7510-751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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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8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如下:
(一)主席:黃少澤;
(二)副主席:張玉英;
(三)秘書: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四)委員:Fernando Plácido Carion及財政局代表羅鵲萍,當後者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Vasco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代任;
(五)候補成員:何浩瀚、梁志威、Aleixo Estevão Nunes、黃志康及馮浩賢。
二、財政局代表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50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8 |
刊登日期: | 2008.8.6 |
版數: | 7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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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李燦烽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政府駐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之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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