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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英商商聯保險公司”呈交經營新保險種類之申請;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根據二月二十日第6/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以及經七月五日第195/93/M號訓令第一條修改之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二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英商商聯保險公司”除得經營經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6/82/M號訓令、七月十六日第112/83/M號訓令、五月十九日第84/84/M號訓令及四月十三日第39/87/M號訓令許可之保險種類外,現許可其經營以下分列之保險種類,並應按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為之:
雜險:電子設備險、利潤損失險、玻璃保險及疾病保險。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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