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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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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18/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理工學院範圍內,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下稱“研究中心”。

二、“研究中心”的宗旨是建立關於“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的參考依據。

三、作為項目組的“研究中心”,存續期為二年,可延長。

四、“研究中心”由一名主任領導及一名助理主任輔助,兩者由監督機關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報酬由該批示訂定。

五、“研究中心”由為實現其目的之所需人員組成,有關人員得以派駐或向人員所屬部門徵用,亦得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任建議下,透過訂立個人勞動合同聘請。

六、“研究中心”的設立和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的本身預算內的有關撥款支付,或由法律為此目的而調動的其他撥款支付。

七、澳門理工學院向“研究中心”提供行政技術輔助。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8

刊登日期:

2008.8.11

版數:

811-81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第21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向衛生局供應乙型肝炎藥物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訂立「向衛生局供應乙型肝炎藥物」的執行合同,金額為$5,413,408.00(澳門幣伍佰肆拾壹萬叁仟肆佰零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353,352.00
    2009年 $ 4,060,056.00

    二、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8

    刊登日期:

    2008.8.11

    版數:

    812-813

    葡文版本

    第22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生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生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路氹城生態保護區一區和二區的管理及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879,000.00(澳門幣陸佰捌拾柒萬玖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719,750.00
    2009年 $ 3,439,500.00
    2010年 $ 1,719,750.0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2-02-03管理費及保安」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及二零一零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環境委員會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8

    刊登日期:

    2008.8.11

    版數:

    81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第22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慧科訊業有限公司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網上剪報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608,679.20(澳門幣壹佰陸拾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貳角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536,226.40
    2009年 $ 1,072,452.80

    二、二零零八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八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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