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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外港新客運碼頭原工程計劃之變更及對其成本估計之不足,在重新評估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出資後,證明該公司對該項計劃之總成本出資過少。
作為將來基礎設施之主要使用者,上指企業同意再增加澳門幣兩億元之出資。
由於本地區承擔各項投資計劃範圍內不可預計之一切負擔,故利用上述出資,增加一九九三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 93)內之撥款,以便對進行中之投資之整體努力作出回應,而本地區可對所資助之特定活動保持高度之靈活性。
因此;
鑑於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將下列金額撥入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 93)收入表之下列項目:
10-07-03-00 其他共同分享 澳門幣200,000,000.00元
第二條——根據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開立澳門幣200,000,000.00元之特別貸項,作為追加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內下列項目之開支:
10-00-00-00-02 會合撥款/備用金撥款 澳門幣200,000,000.00元
第三條——為抵銷根據上條開立之貸項,使用第一條所指之資源。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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