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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四月十日第104/95/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葡文縮寫為RUFSM)由該日起生效;
並鑑於該規章已生效兩年,有需要將只可穿著該規章批准之制服的時間確定下來;
行使九月十九日第236/96/M號訓令授予之權限,並根據四月十日第104/95/M號訓令第三條之規定;
本人決定:
一、規定所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只可穿著《澳門保安部隊制服規章》指定之制服,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規定的人除外。那些人已聲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前選擇納入葡國編制、脫離澳門公職,或退休且把責任轉移往葡國退休事務管理局。
二、本批示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孟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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