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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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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03號審計長批示

第2/2003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一切所需權力予本署綜合事務局局長 Au Vai Va 女士,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為立約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取得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

審計長 蔡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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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局長 區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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