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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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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辦公室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19-1020

  • 許可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第2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VT0馬路與NR3回旋處間的VU3.1馬路建造工程」的施工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0/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聯合工程集團訂立「VT0馬路與NR3回旋處間之VU3.1馬路建造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減少為$40,000,147.00(澳門幣肆仟萬零壹佰肆拾柒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一月二十八日第2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1年 $ 16,747,538.00
    2002年 $ 16,455,627.90
    2003年 $ 3,990,904.40
    2004年 $ 806,069.30
    2006年 $ 2,000,007.4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1、次項目8.090.078.32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0

    • 許可訂立“氹仔中葡學校及社工局綜合服務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教育暨青年局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氹仔中葡學校及社工局綜合服務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氹仔中葡學校及社工局綜合服務中心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5,022,996.00(澳門幣陸仟伍佰零貳萬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 55,000,000.00
    2007 $ 10,022,996.0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44、次項目3.021.133.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0-1021

    • 許可訂立“金利達花園”地下A、B、F、G、H、I、J、AD、AE、AF、AG和一樓商場全層A1-AM1單位的租賃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 旅遊學院 - 澳門理工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金利達集團有限公司」租賃「金利達花園」地下A、B、F、G、H、I、J、AD、AE、AF、AG和一樓商場全層A1-AM1單位給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金利達集團有限公司」訂立「金利達花園」地下A、B、F、G、H、I、J、AD、AE、AF、AG和一樓商場全層A1-AM1單位的租賃合同,金額為$42,601,914.00(澳門幣肆仟貳佰陸拾萬壹仟玖佰壹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 6,726,618.00
    2007 $ 13,453,236.00
    2008年 $ 13,453,236.00
    2009年 $ 8,968,824.00

    二、二零零六年的負擔將由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獨立財政預算內經濟分類為「6792-6321——房屋及其他租金」的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獨立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至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1-1022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科技大學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科技大學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澳門科技大學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澳門科技大學體育館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220,533.60(澳門幣壹佰貳拾貳萬零伍佰叁拾叁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 563,323.20
    2007 $ 657,210.4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46、次項目7.020.209.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2

    • 許可訂立“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總部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12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2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4/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Civil On Nong Limitada執行「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總部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Civil On Nong Limitada訂立「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總部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6,851,887.20(澳門幣肆仟陸佰捌拾伍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貳角) ,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 31,000,000.00
    2007 $ 15,851,887.20

    二、二零零六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5、次項目8.033.003.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七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3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大學廿五週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大學廿五週年紀念」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3

    • 發行並流通以“澳門街道”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6/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街道」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一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225,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2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十元郵票之小型張 2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五萬六千二百五十張小版張,其中一萬四千零六十二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4-1025

    • 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及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
  • 第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九款。
  •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2/2006號法律 - 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
  • 第7/2006號行政法規 - 核准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 第25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相關類別 :
  • 金融情報辦公室 - 清洗黑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第2/2006號法律訂定了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的措施,並根據第3/2006號法律的規定,該等措施亦適用於預防及遏止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活動;

    鑑於第2/2006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須賦予一新設立或已設立的實體負責收集、分析及向具權限的實體提供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或涉及重大金額活動的資料的職權;

    鑑於上述職權須由不同領域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履行,宜將該等職權賦予一新實體;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二、“金融情報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為三年,可延長。

    三、“金融情報辦公室”的職責為收集、分析及向本批示第四款(三)及(四)項所指的實體提供與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有關的資料。

    四、為履行上款所指的職責,“金融情報辦公室”具有下列職權:

    (一)接收按照第7/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的規定而獲提供的資料,並以該等資料建立及維持一資料庫;

    (二)分析收到的資料,並將懷疑實施清洗黑錢犯罪的活動向檢察院舉報;

    (三)應刑事警察機關、司法當局或其他具預防或遏止清洗黑錢犯罪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職權的實體具說明理由的要求,向該等實體提供協助,尤其是向該等實體提供資料及專業技術支援;

    (四)為履行區際協議或任何國際法文書,按上項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提供或接收來自該等實體關於清洗黑錢犯罪或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資料;

    (五)與負責發出指引的公共實體合作,制訂和修訂反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指引;

    (六)向公眾開展有關反清洗黑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推廣及教育活動;

    (七)每年向經濟財政司司長提交一份關於“金融情報辦公室”活動的年度報告。

    五、“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履行獲賦予的職責,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資料。

    六、“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須對因履行職務而獲悉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七、“金融情報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並由一名副主任輔助主任,兩人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八、“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九、 “金融情報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有關人員得以由所屬部門派駐或向其徵用的方式、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金融情報辦公室”隸屬經濟財政司司長並在其指導下運作。

    十一、“金融情報辦公室”可設立一符合其活動所需的常設基金。

    十二、“金融情報辦公室”運作所需的財政負擔,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中撥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的款項內。

    十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5

    • 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編制而錄取參加第二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3/2001號法律 - 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專業培訓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法官委員會 - 檢察長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1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法官委員會及檢察長分別就各法院及檢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出的報告後,本人現訂定為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編制而錄取參加第二屆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名額為二十名。

    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6

    刊登日期:

    2006.8.7

    版數:

    1026

    • 許可訂立“創福豪庭”AC/V1、AC/V2和AC/V3共?層的租賃合同。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 - 旅遊學院 - 澳門理工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2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判給「大得利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創福豪庭」AC/V1、AC/V2和AC/V3共叁層給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大得利集團有限公司」訂立「創福豪庭」AC/V1、AC/V2和AC/V3共叁層的租賃合同,金額為$54,189,534.00(澳門幣伍仟肆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6 $ 7,322,910.00
    2007 $ 17,574,984.00
    2008年 $ 17,574,984.00
    2009年 $ 11,716,656.00

    二、2006年之負擔將由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獨立財政預算內6792-6321“房屋及其他租金”項目中支付。

    三、2007年、2008年及2009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澳門理工學院澳門旅遊博彩技術培訓中心獨立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2006至2008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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