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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主席王增揚學士下列職權:
(一)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 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約,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解除合同;
(四)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五) 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六) 批准法律規定限額內的超時工作;
(七)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八)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 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 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有權收取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一)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
(十二) 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三)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四)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的開支表章節中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中承擔的、在本地或外地用於進行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則上述金額上限減半;
(十五)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該籌備委員會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六)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籌備委員會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七) 批准提供與籌備委員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八)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籌備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十九)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一萬元的交際費;
(二十)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國內地有關機構進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工作有關的談判。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籌設委員會主席於獲委任之日起至本批示公布之日所作的符合上述規定的所有行為。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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