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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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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92/M號訓令

第226/92/M號訓令

十月二十八日

八月九日第114/86/M號訓令經五月二十七日第49/87/M號訓令修改,設立了製圖役權,以便確保本地區基本網絡大地點之可視性。

這些措施對協助本地區保持基本製圖,以及為量度與定界將利用之地段而進行大地測量及地形測量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導致都市建設及土地最大利用之限制。

新科技之出現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司對運用此等新科技設備之使用,令目前這些不便之處減至最低,使縮減製圖役權成為可行,從而減少對都市發展之條件限制。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為保證「媽閣山」、「東方酒店」、「大氹」、「氹仔低地」、「路環最高」及「九澳山」大地點之觀測,現以下條規定設定一項名為製圖役權之特別役權。

第二條——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擋:

a) 「媽閣山」、「東方酒店」、「大氹」、「氹仔低地」、「路環最高」及「九澳山」各大地點所座落之圓錐面間之以上空間,該圓錐面是以相對於上述大地點頂部之相應水平面作正十度角傾斜之母線所訂立;

b) 「媽閣山」大地點對「東方酒店」、「大氹」及「路環最高」大地點之可視性;

c) 「東方酒店」大地點對「媽閣山」大地點之可視性;

d) 「大氹」大地點對「媽閣山」、「路環最高」及「氹仔低地」大地點之可視性;

e) 「氹仔低地」大地點對「大氹」大地點之可視性;

f) 「路環最高」大地點對「媽閣山」、「大氹」及「九澳山」大地點之可視性;

g) 「九澳山」大地點對「路環最高」大地點之可視性。

二、上款b、c、d、f及g項所指可視性之相應製圖役權,是由角柱體之體積確定,該柱體側面為與上述各大地點之交視線之每一邊邊距十公尺之垂直平面,其底面則為上述交視線下五公尺之斜面。

三、公佈載於附表I、II、III、IV、V、VI、VII、VIII、IX、X、XI ,以及成為本訓令組成部分之母線與交視線及第一款所指之有關限制之附圖。

第三條——上兩條所指「氹仔低地」大地點,按將來該區都市化之條件予以訂立。

第四條——廢止八月九日第114/86/M號訓令及五月二十七日第49/87/M號訓令。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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