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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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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2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2,094,000.00(澳門幣叁仟貳佰零玖萬肆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第二補充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澳門幣)
追加
 

收益

 
74 營業上之津貼  
7411 2003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撥款 32,094,000.00
 

收益總計

32,094,000.00
 

投資

 
42 有形資產 1,828,500.00
 

投資總計

1,828,500.00
 

成本

 
61 促進澳門投資活動之開支 14,688,000.00
63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及提供之勞務 4,594,000.00
65 人事開支 2,500,000.00
67 其他開支及負擔  
673*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8,483,500.00
 

成本總計

30,265,500.00
  投資及成本總計 32,094,000.00

* 新增帳目

———

二零零三年度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獨立預算

帳目編號 項目 金額(澳門幣)
 

成本

 
673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籌備辦公室  
6731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活動開支 5,414,000.00 
6732 第三者作出之供應及提供之勞務 960,000.00
6733 人事開支 2,049,500.00
6734 財務開支 30,000.00
6735 其他開支及負擔 30,000.00
  總計 8,483,500.00

二零零三年九月六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炳康,執行委員:張國華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3

刊登日期:

2003.9.29

版數:

1438-1439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19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九月二十四日第22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作修改。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第22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恆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執行「消防局南灣湖分站建造承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京建工集團(澳門)有限公司/恆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聯營公司訂立「消防局南灣湖分站建造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7,425,471.20(澳門幣叁仟柒佰肆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貳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年 $ 10,000,000.00
    2004年 $ 27,425,471.2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6、次項目2.030.047.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22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9/2003

    刊登日期:

    2003.9.29

    版數:

    143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22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關閘新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補充工程」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通利建築置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關閘新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補充工程」的執行補充合同,金額為$10,681,389.50(澳門幣壹仟零陸拾捌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3 年 $ 8,545,111.60
    2004 年 $ 2,136,277.90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03、次項目1.023.019.1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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