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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鑑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第140/SATOP/95號批示有不正確處,故作出更正。
該批示規範之批給合同第一條款第一款a)項:
原文為:“登記於21091氶 應改為:“登記於21901氶芋。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4/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4/2000 |
刊登日期: | 2000.4.5 |
版數: | 126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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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二月二日第9/SATOP/94號批示,Rogério Baptista Saraiva學士被委任為土地工務運輸局駐海岸公有產權委員會代表,鑑於其已終止在該部之職務,故須訂定其代任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三十一日第4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b)項和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委任李燦烽工程師為海岸公有產權委員會成員,以代任Rogério Baptista Saraiva學士。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25/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4/2000 |
刊登日期: | 2000.4.5 |
版數: | 126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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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限予本辦公室主任黃振東學士,以便在本辦公室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
1) 簽署任用書;
2) 授予職權並接受許下的名譽承諾;
3) 經法理前提之審查後,准許續任以及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4)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5) 在無須變更報酬的條件下,准許編制外和散位合同的續訂;
6) 准許編制外合同人員職級之職階變更;
7) 根據現行法例,給予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准許因個人或工作原因移轉假期;
8) 准許辦公室人員及應利害關係人聲請,收回全部或部份因病缺勤所扣除的薪俸;
9) 准許辦公室人員及其家屬到屬於衛生局的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10) 准許公務員與服務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1) 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公務員與服務人員有權收取一天的公幹津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旅程;
12) 准許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13) 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准許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
14) 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15) 批准作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16)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准許辦公室內每月運作所必須和固定的負擔帶來的支出,如設施的不動產租賃和動產租賃、水電費用、清潔服務的支付、樓宇共同管理費或其他同樣性質的開支;
17) 准許人員、物品與設備、不動產與車輛之保險;
18) 准許金額最高達一萬元澳門幣的招待費;
19) 簽署屬本辦公室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的文書;
20) 向第6/1999號行政法規所指之轄下部門及實體提出所需或適合之措施、資訊及意見之請求;
二、行使在此轉授予的權限所從事的行為中,得進行必要訴願。
三、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之權力下制定。
四、一切按本轉授權限、並自有關簽署日起與本批示生效日期間由本辦公室主任作出之行為均獲追認。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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