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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透過五月十六日第84/88/M號訓令,已批准將有關「筷子基平民坊」興建計劃的制定工作判給Manuel da Conceição Machado Vicente建築師。
然而,透過七月十七日第116/89/M號訓令、十月二十三日第284/95/M號訓令、九月三十日第243/96/M號訓令、十二月二日第248/97/M號訓令、十二月三十日第255/98/M號訓令、十二月六日第475/99/M號訓令及第23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對上指合同作出修改。
由上述建築師設計之樓宇的興建工程於二零零三年中展開,故須對工程技術支援的支付作出更改,因而須修改第23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而整體的工程設計費用則仍為 $8,122,820.40(澳門幣捌佰壹拾貳萬貳仟捌佰貳拾元肆角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修改十二月十三日第23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所定之分段支付如下:
1988年 | $ 851,805.90 |
1989年 | $ 1,602,672.30 |
1991年 | $ 534,128.80 |
1995年 | $ 1,690,650.40 |
1996年 | $ 1,359,810.00 |
1997年 | $ 671,329.20 |
1998年 | $ 519,076.80 |
1999年 | $ 37,077.00 |
2003年 | $ 176,497.50 |
2004年 | $ 503,275.00 |
2005年 | $ 176,497.50 |
二、二零零三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2.00.00.01、次項目 6.020.01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五、廢止第23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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